房地产买卖合同逐条详解/张洪涛(14)
【常见问题】 商品房质量问题是商品房投诉和纠纷的热点。部分开发商售后服务意识淡薄。
【对策】 目前,有些开发商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也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非常重视商品房交付后的保修、维护工作,并且成立了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售后服务”部门。这些都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释义】 关于标的房产的屋面、外墙面使用权以及所在楼宇、小区的命名权归属。在原《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GF-95-1701)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房除了满足买方居住使用的主要功能外,又被赋予了若干附加功能。最常见的如在屋面或外墙发布广告或商业招牌等。小区或楼宇的名称由于往往和开发商的名称密切相联,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承载和影响了企业的无形资产。这些都是促使本条产生的客观原因。
【常见问题】 绝大多数购房者尤其是个人,不了解本条的确切含义。因此,开发商一般都毫不含糊的将本条的几项权利“约定”为归出卖人所有。且不容更改。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对策】 首先,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开发商应将该条的确切含义以及可能设计的经济利益向客户解释清楚。
其次,该条款中“楼宇、小区的命名权”由于涉及开发商的整体规划,由开发商保留该权利比较合理。但是,标的房产的外墙面本身就是房屋的一部分,其所有权自然应当归于买方,开发商品情形规定为“归出卖人”有违公平原则。而“楼宇屋面”就是俗称的房顶,如果标的房产不在顶层,这条根本无需约定,如果在顶层,也应归买方所有(否则,买了房子但对房顶没有使用权岂不是笑话)。
当然,买受人在行使对外墙面和屋面的使用权时,也应当以不损害所在建筑的整体利益为限,并要遵守政府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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