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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逐条详解/张洪涛(9)
但实际操作起来有一些具体问题。以前的综合验收都是由建设部门召集各有关部门进行,经常出现竣工交付与综合验收完毕有很大时间差。2000年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后,建设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采取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这就造成建设单位需要分别组织多个部门的验收工作,使得验收工作更加费时费力。由于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和施工涉及政府各个部门,特别是水、电等项目外部配套工程必须由政府指定的企业施工,开发商无法自主把握,制约了开发商交付计划的实施。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都难以实现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同时通过“综合验收”,因此直接导致了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矛盾,甚至为此诉诸公堂。
【对策】 在综合验收制度尚未完善或者开发商没有确切把握的情况下,建议开发商与客户选择“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但要注意向客户将原因解释清楚。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释义】 本条提供的第1、种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采取分段处理的方式,即违约时间在某天数内,卖方按买方已支付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违约时间超过上述天数,则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逾期时间超过确定的天数时,如果买方选择解除合同,卖方应当支付买方已付房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如果买方选择合同继续履行,则卖方应按违约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天数应从约定交付时间起算起至实际交付止,按统一的比例计算,而不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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