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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產品商標授權與平行輸入問題之研究/何金龍(3)

三、地域性的問題:所謂地域性的問題,也就是俗稱的比較法學上的問題,是指因各國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所以對於法律問題的探討,不能完全模仿外國,而必須根據本國特有的社會特性和法規制度來做研究。
我國傳統的法治觀念並不發達,所以許多法律制度都學習自外國。而智慧財產權因為本來就是西方國家所發展出來的特殊法律制度,所以國內學者更是習慣以外國為師。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法治先進國家的發展做為國內立法、修法的參考借鏡固然必須,但是也不能完全忽略國內現行法規制度的現實規定。
這種法律適用地域錯置的情形,在智慧財產權的領域時常發生,因為智慧財產權領域可說是法律、科技、與企業管理等領域的交接地帶,要能完全掌握,需要各方面的專業訓練。但國內不像美國,是採取學士後法律的制度,美國學生要進法學院之前,需先大學畢業。所以美國的法律專業人員多兼具有法律與其它的領域專長,可是國內的學者則多只是具備法律或科技等單一專長。等到想要進入智慧財產權領域,才再充實其他方面的專業知識。但由於國內早期並沒有類似美國的智慧財產權的短期訓練,所以許多人便負笈美國去學習智慧財產權的相關知識。結果就造成了許多比較法學上的問題。
就以商標專用權的取得制度為例:在美國商標專用權的取得是以使用主義,亦即將商標實際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之上,如欠缺實際使用,則無商標權成立之可言。商標註冊之本身,並不創設商標權,僅對於該商標之歸屬與效力,具有公告與表見效力而已。而在我國則是採取註冊主義。在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所以我國法律明白規定了,必須經過註冊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
這種法律制度的差異性,使得兩國對於相關問題的探討,很可能出現完全不同的結果。這也就是地域性差異所造成的問題。所以在本篇論文中,我將以本國的法規制度作出發點,對於『平行輸入』和『商標專用權』、『商標授權』等問題,做一研究。
所以做一總結,本論文主要研究問題包括:
一、『平行輸入』、『商標專用權』、『商標授權』等問題,定義範圍之界定。
二、八十二年、八十六年間商標法的修正,對於『平行輸入』等相關問題的影響。
三、資訊產業最新發展的產銷模式,對於『平行輸入』等問題的衝擊。
四、以國內現行的法律規定出發,探討『平行輸入』、『商標權』、『商標授權』等問題。
五、根據研究結果,從法律與管理的角度對於國內廠商提出具體建言,讓國內廠商透過商業契約與我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運用商業上的策略,來解決「平行輸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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