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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新理念的再思考/王清镇(4)
综上所述,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的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过分地强调“执行难”问题而疏忽“难执行”问题或将问题的根源归结于法院身上的观点都是错误的。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法制步伐的前进,立法已经越来越完善,司法体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健全,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已经得到了保障,法官的队伍素质也得到了提高,“执行难”的问题已经缓和,而“难执行”的问题却日益尖锐。因此,我们应该对“难执行”的问题予以充分关注,跳出以前的圈圈,抹去眼前的错觉,重新审视一下我国现行遇到的法院执行“难”问题,不要老是在“执行难”的沼泽中徘徊而倍感举步维艰。
第一,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化推进了“执行难”向“难执行”的转型的步伐。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执行规定》第28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及现在全国各地盛行的诉前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都在一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举证责任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移。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将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实际执行或迅速执行的过错归结到法院身上,不加区别地统称为“执行难”,而将当事人自身未能履行其举证义务所引起的权利暂时无法得到实现的后果由法院来承担,忽略了当事人应对其行为负有充分估断到市场交易的风险并将之最小化的责任,助长了当事人消极等待的心理,把法院推向矛盾的焦点所在,这是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和诉讼的发展体制的。
第二、我国各项司法改革的推进缓和了“执行难”的问题,更凸显了“难执行”的问题所在。随着我国法制改革的深化,依法治国的思想已然深入人心,与此同时,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等制度也都已摆到了桌面上来了。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已随着我国法院队伍建设步伐的前进、廉政制度建设的落实、各级法院领导的重视以及为人民服务意识的增强而显得弱化了。在此过程中,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三个代表的理论精髓的专项学习教育,法官纷纷投入“再学习”大潮,在职研究生、函授本科、专升本、远程网络教育不断出现(仅200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156期,培训各类人员9131人次;共有1780名干警参加北大、清华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学习,同时,还有258人正在参加法学研究生、法律专业硕士和研究生课程班学习。目前,全省法院干警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已占25.3%。)⑤,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抓不懈(1998年至今,全省法院共查处违法违纪人员249人。其中受到刑事追究的23人,受党纪处分的50人,受政纪处分的153人,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11人)⑥,使得执行队伍的素质得到了迅速提高,因法院队伍素质不够而引起的执行“难”问题迎刃而解,而公正与效率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手抓,新样式裁判文书的改革,立法的完善,依法行政的深入等等,都已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排除了立法和司法制度不完善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干预司法独立的干扰。而因市场交易的不诚信行为引起的案件难以执行的现象,则因交易量越来越大宗、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等引起的交易风险的提高,执行债务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不断加剧,以致未执行案件大量积压。“难执行”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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