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分离若干问题研究/陈儒(9)
精减原则就是要要根据检察权的司法性规律,尽可能减少检察机关的行政性事务,真正使司法行政管理成为保障检察职能有效实现的辅助功能,从而还原其辅助性。贯彻这一原则,要做到“减”和“精”的高度统一,在减少行政性事务的同时,要提高司法行政管理的质量,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检察职能。
(三)渐进原则
实行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涉及到检察体制的层次问题,一些关键的检察理论问题还存在重大分歧,而且由于历史、体制和观念上的原因,对检察机关的行政式管理方式还不可能在短期得到根本革新,实现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原则,逐步推进此项改革的深入开展。
附:主要参考资料
1、《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荟萃》 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主编(2000年11月)
2、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3、苏力《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朱》
载《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9月版
4、龙宗智《论检察机关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5、龙宗智《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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