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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盘问刍议/刘辉(8)
3、公安部将留置的审批手续等同于继续盘问,造成审批手续法律上规定的不一致性,为留置制度的滥用埋下了伏笔。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除了治安传唤由派出所长批准外,刑事传唤、拘传都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而这些措施的最长时间都较留置时间短,而留置却较这些措施更方便。也难怪有学者说留置成了第六种刑事强制措施,相反,刑事传唤和拘传在事实上又被废止。
(二)留置程序的重构
1、明确规定留置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这样有利于公安工作的开展。同时改革刑事传唤的审批手续,改为刑事传唤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这样改同现在的刑侦改革也是吻合的,现阶段除了大案要案外,派出所几乎可以侦查其他的一切案件。将刑事传唤权下放,既有利于民警办案,又可以杜绝留置权被滥用。
2、启用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并向被留置人宣布。同时告知他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3、在坚持继续盘问必须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的规定的同时,将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规定修改为“对于批准留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同时应该制作《对被留置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
最后,笔者需要说明的是,被继续盘问人主动配合的可能性有多大?这是一个需要时间检验的问题。但可以肯定,如果拒不配合,将有可能面临被留置的不利后果。另外,留置权因为有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又会事实上被一线民警束之高阁。其实,现在就已经出现了这种情况。解决的途径需要一线民警既要依法行使权力,又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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