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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正义观念的演进/胡利敏(4)
总之,尽管报应论者和功利论者在刑罚正义的具体论述上有所侧重,但他们在整体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刑罚正义性体现为刑罚是以罪犯的行为为客观标准的,注重对公民个人的自由与平等的保障,对国家的刑罚权的滥用进行一定的限制。因此,发轫于启蒙运动时期的刑事古典学派是以个人价值为本位的刑罚正义思想。

二、 刑事实证学派视野中的刑罚正义――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念
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刑事古典学派所提倡的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与平等的刑罚正义受到了来自犯罪日趋严重的社会现实的强烈冲击,国家统治急切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于是在十九世纪末期,刑事实证学派应运而生,在对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正义思想进行无情批判的基础上,表明其所关注的刑罚正义在于社会整体的普遍自由与平等。
1、刑事人类学派的刑罚正义观
刑事人类学派的鼻祖龙勃罗梭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的理论及与此相应的刑罚观念――刑罚的目的在于防卫社会,而只有针对不同的犯罪人采取不同的处罚才能防卫社会,保护社会正义不被侵犯。龙勃罗梭按犯罪人是否具有天生特质及主观恶性程度将犯罪人分为四种类型:(1)天生犯罪人;(2)精神病犯罪人;(3)激情性犯罪人;(4)偶发性犯罪人。〔8〕(P53)他认为,天生性的犯罪人有与生俱来的犯罪命运,他们有与一般人不同的身心特征,是向野蛮人返祖的人,并且具有遗传性,对他们应科处死刑或者终身监禁,即使还没有犯罪也要实行保安处分。对其他犯罪人,则应可处不定刑期、罚金刑或送至精神病院。此外,他针对轻微犯罪提出了叱责、断食、冷水浴、身体刑、自宅拘禁等处置措施。〔9〕(P46)例如,对于政治犯,“宜置于医院,而不宜令其上断头台”,因为他们多迫于情欲,多激于爱他心,多疯狂之人。对由于气候炎热而产生的犯罪,如性犯罪、激情犯罪等,可以推行冷水浴加以预防。对由于野蛮生活而产生的犯罪,可以“扫清森林、开辟新路、设置村落”,则盗风可绝。……〔8〕(P53)这种根据犯罪人的不同而给予的处罚不同的做法,实际上是强调了处罚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一致,加强个别预防以保护社会公众的普遍自由。同时,可以看出,龙勃罗梭为有效的防卫社会也注重了对犯罪人的救治,对犯罪人的处罚可以看作是救治性的处罚,但这种救治性的处罚是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的,在一定程度上犯罪人的自由等权利则容易被忽视或有意的剥夺。
2、刑事社会学派的刑罚正义观
菲利是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他在老师龙勃罗梭的思想上进一步发展,更加注重刑罚正义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考虑(刑事人类学派也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只是更多基于犯罪人的生物学因素。刑事社会学派的人身危险性更多强调犯罪人的社会学因素),侧重对罪犯的个别预防。菲利强调:“罪犯本身才是刑事审判的真正的、活的对象。” 他认为,行为是行为人的行为,行为和行为人即犯罪和犯罪人是不可分割的。行为充其量只不过是行为人的反社会性、危险性的征表。〔10〕(P113)因此,应该根据犯罪人不同的人身危险性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菲利认为,对于数量最多而危险性最小的机会犯或激情犯,赔偿损失应当是唯一的刑罚方式。对于重罪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人,应实行不定期刑。〔10〕(P149-150)菲利的刑罚主张虽然有时是有利于犯罪人的,但从根本上说则是对犯罪人权利的蔑视。人身危险性是未然之罪的本质属性,作为犯罪人的人身特征,是指某种犯罪倾向。如果刑罚不以现实的犯罪为尺度却仅凭犯罪前的危险性格为依据,何况对实施犯罪前的危险性格进行正确的判断是很困难的,必然使某些有“嫌疑”的公民带上“莫须有”的罪名,提前支取不确定的刑罚,被剥夺现实应该享有的与他人平等的自由,这不能不说是刑罚在公民个人价值方面正义的丧失。刑事社会学派的刑罚基础是社会需要,特别强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因为“人们总是应该对自己的每一个行为负责,其唯一的理由就是他生活在社会里并且这个行为是他做的。” 基于此,刑事社会学派出现矫正论和剥夺犯罪能力论两个分支。矫正论认为,对社会环境的不适应是产生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社会在处罚犯罪人时,应该注重对罪犯的矫正,“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成为其著名的刑罚格言。但是,不论是社会公众还是罪犯本人都难以接受将罪犯看作是病人、犯罪看作是疾病的观点,因为“罪犯与我们是一样正常的人,而不是病人:就大部分而言,罪犯并没有病。他们像我们一样。更坏点说,我们像他们一样,潜在地,我们可能都是或都成为罪犯。” 并且,所谓的矫正,代表的是社会的需要,罪犯只有无条件地接受国家以矫正的名义进行的惩罚,这样有可能导致“以社会防卫的需要为名,无限地扩张国家的刑罚权” 的后果。剥夺犯罪能力论则将犯罪人看作是社会正义的加害者,刑罚的正义在于“防止有害于社会安宁的罪恶”,“在某种紧急情况下,我们有责任剥夺犯罪人已经滥用了的自由。”〔11〕(P563)因此,剥夺特定个人危害社会的能力是刑罚正义的需要。当然,刑事社会学派的个别预防思想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例如,菲利主张的缩小刑罚范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刑罚对个人自由的剥夺;刑罚的非惩罚化、轻缓化的思想意味着对犯罪人个人自由的更大保护;刑罚人道化则体现了对罪犯作为人的权利的肯定,注意到罪犯与普通人在人权上的平等。由此可见,刑事社会学派的刑罚正义思想在注重社会普遍正义的同时,也在某种意义上关照了罪犯个人的自由与平等的权利,但我们必须看到对后者的关照是十分脆弱的,随时都可能为社会的普遍正义做出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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