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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伤保险制度看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之弊端/何宁湘(6)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所谓赔偿金、抚恤金与补助金的属性不是其特性所具有的,也不是法律赋予的,而是人为规定的或者是习惯成自然的。这样的做法不但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与不合理的。我国应重视我国广大职工的合法的人身权与财产权,通过立法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以法律赋予赔偿金、抚恤金与补助金的法律属性,依法规范各民事范畴内的赔偿金(补偿金)、抚恤金、补助金与赔付金的确定、支付对象与支付方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减少受益纷争,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确立支付政策向社保制度赔付平稳转换。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
2、1994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3、《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5、《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6、《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9、《继承法》
10、《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2、《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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