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BOT的主要法律问题/施国明(4)
项目公司与项目建筑承包商,设备、原材料供应商,保险公司等主体之间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与另一个法律实体的正常业务联系法律关系。
项目公司与产品购买或服务接受人之间是以产品或服务的售价为纽带联系起来的当事人,项目产品的购买人或服务接受人多为东道国自然人或法人,二者之间关系受东道国法律调整。
(三)其他当事人。除以上主要当事人外,BOT方式还包括项目发起人,项目贷款人,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商,原材料供应商等其他参与人。他们之间关系或以简述或较为简单,兹不赘述。
四、特许协议与政府监管和担保
BOT投资方式通常会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合同安排,如特许协议,贷款协议,保险合同,投资协议,建设合同等,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特许协议,以其为主体构成伞状合同体系。(见下页图示)
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又称为经济开发协议,有些国家甚至称其为“国家契约”,指的是一国政府与私人投资者(主要是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在指定地区,通过特定程序由政府将专属于其的某种权利授权于私人投资者,允许其投资从事公用事业或自然资源开发的法律协议。
/政府/
特许 | 协议
|
/股东/----投资协议----/BOT项目公司/----贷款协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 | |
/ | |
工程设计/ 合同 | 经营|合同
/ 保险|合同 |
/ | |
/工程设计公司/ /保险公司/ /经营承包公司/
特许协议是项目公司存在和经营的基础,是与融资安排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件。东道国对项目建设、经营中的特定的政治性风险予以担保,可以增强投资者信心,确保项目成功。
特许协议主要款项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一般协议所共有的一般性条款,含协议各方情况介绍、权利之特别授予、特许经营之范围、特许协议期间、项目建设、经营阶段的有关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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