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BOT的主要法律问题/施国明(5)
另一方面是政府的协助担保条款,包括政府对项目的监管。关于政府的担保主要含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前者是只能由政府根据权力予以许可和承诺的事项,其他机构均无权担保,具体包括后勤保证,外汇汇兑担保,税收担保,不竞争担保,经营期担保等;后者是政府对某些特定的商业风险的担保,主要针对项目公司经营中有政策性因素的商业风险,其中包括投资汇报率担保、汇率担保,产品服务或销售担保。
当然特许协议还应当包括政府的监管问题,BOT投资方式有别于其他投资方式的重要特点就在于政府的参与。政府主要针对项目公司的不履行规定权利义务,对经营管理不善、设施服务低下、环境污染等实施监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收回非法所得、甚至取消特许权的处罚。
五、中国与BOT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对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长期以来,虽然我国政府一直以财政支出方式出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但仍跟不上经济高速发展需要,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中西部脱贫的“瓶颈”。外商投资和国际借贷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燃眉之急,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的局面。那么,什么投资方式才能迅速改变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的局面呢?
答案是八十年代兴起的BOT投资方式。而且我国已经开始运用BOT投资方式,如深圳的沙角B电厂,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工程,广西来宾电厂,北京京通公路等。
从目前情况来看BOT在我国还有一定的障碍,但是已体现出了广阔前景,具有不可限量的前途。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BOT方式的运用:
1、加快宏观综合性立法,至少应有但行规范BOT的法规来促进BOT在我国的运用。
2、应尽快由中央政府设置专门得机构来统一对BOT投资进行管理、指导,并强调BOT得推进和实施,地方政府也应设立相关的机构,履行有关职能。
3、给予BOT项目的外国投资者以一定的“让渡”条件,作为优惠条件和鼓励措施,尤其应当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对BOT方式的知识宣传与普及工作,防止我们在与外国投资者谈判时陷入被动,并消除人们理念上的障碍。
总之,应从各方面加快BOT在我国的推广和应用,以适应形形势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和我国现代化建设。
六、结语
BOT投资方式是近年来国际上流行的利用外资新形式,尤其得到发展中国家的青睐。BOT方式是项目融资在八十年代的新发展,它通过政府授予私营资本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一定时期的特许经营权,以项目本身收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取得收益的一种方式,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分散了项目的风险,加速了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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