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理义务——兼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经理义务制度/殷武(10)
6、对违反义务的责任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公司法只对违反: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接受贿赂及其他非法收入的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的义务的法律责任在公司法第214条作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理违反不得挪用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的义务、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义务的法律责任在公司法第214条第2款予以规制;对经理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在公司法第215条作出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制。而经理违反其他在职义务及离职义务的法律责任没有作出规制,实乃公司法立法上的巨大缺陷。“因为没有责任的义务是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义务的。”【38】
目前,我国企业正朝着规范的公司化方向发展,在进行公司法人治理时,应对具有多重职能性质的经理予以关注,特别是随着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出现,在经济建设快速健康发展时期,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公司目的,防止经理为其私利而侵害公司利益,对经理义务的研究及立法应提到议事日程,这在目前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针对我国公司立法中的缺陷,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经理义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视:
1、完善经理的忠实义务,增加:①经理在职期间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②经理在执行职务期间就公司重大交易事项负有向股东大会披露的义务,③就其职务执行中重要经营事项、交易结算、公司主要职员的任免等待事项负有向董事会报告的义务,④经理在职期间负有不得利用公司机会谋取私利的义务,⑤不得以不正当手劝诱公司高级职员脱离公司的义务,⑥不得诱使公司的客户转向他人交易的义务,⑦经理在职期间负有不得擅自处理公司财产的义务。
2、增加经理在职注意义务的规定:“经理在任职期间内有运用其技能 以勤勉、谨慎地态度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务进行经营判断的注意义务。”
3、对经理的在职义务还应规定:①经理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的决议对在职期间公司所造具的会议记录、帐册,各种内部文件、在职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上负有签名盖章以示负责的义务。②经理在履行职务时不得有滥用其职权或超越权限行为的义务。③经理对执行业务结果的利益负有计算义务及交付给公司的义务。
4、严格规范经理离职后应对公司负担的义务,增加:①公司可以就经理离职后对公司负有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作出约定,并给予适当的补偿。②经理离职后负有不得策反公司职员的义务。③经理离职后2年内负有不得使用其任职期间埋伏的商业机会的义务。④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离职后2年内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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