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理义务——兼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经理义务制度/殷武(11)
5、对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责任必须予以规制。增加:“经理违反本法规定有关经理义务及其与公司约定的义务时,须承担责任;对积极义务尚需履行的,应积极履行,因其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公司给予必要处分外,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 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范,为社会作出的贡献越来越大,人们应给予更多的关注。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职业经理人市场在全国的广泛建立,对经理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的研究也已成为公司治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经理权的滥用、违反义务而侵害公司的利益的事件常见诸于报端;而立法规制的不完善,处理起来又显的那么无能为力,因此,理论上对经理义务的关注已实属必要。通过本文的写作, 以期引起学界同仁对经理义务的更多关注。
【1、2】、王保树,钱玉林 ,《经理法律地位比较研究》,《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第35页。
【3】、徐燕:《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291页。
【4】、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439页。
【5】、“商业使用人”,在日本商法典中经理是给予代替营业主行使营业中一切裁判上和裁判外行为权限的雇用人,见《日本商法典》第一编第6章,王书江、殷建军著,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第5页。
【6】、《德国商法典》第48条(1)款:“经理权只能由营业的所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并且只能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授予”,这表明经理只是代理人。
【7】、按《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高级职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司库,总经理。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1979.第307,第97页。
【8】、见[英]R.E.G.佩林斯、A·杰弗里斯:《英国公司法》,公司法翻译小组,第438页。
【9】、苏联民法规定:“法人的领导人(首长、经理)、合议制的领导管理委员会,主席团等,都是法人机关。”见《苏联民法》上册,第133页。B.#格里巴诺夫,CM科尔涅耶夫主编,法律出版社,转引自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292页。
【10】、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676页。赵万一,《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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