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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法中的一般辩护/乔纳森.赫(12)
(c)造成的恶必须小于避免的恶。”
具有争议的是,Brook勋爵兼法官说紧急避险是谋杀的辩护理由。由于上诉法院其他法官没有接受这一定义,所以对以后的案件没有约束力。无论如何难以使用Brook勋爵兼法官的要件。关键的难点是上诉法院承认了Dudley and Stephenson案的判决,即使在该案中这三个要件看上去已被满足。(见本章结尾热点的进一步讨论。)可能同样必须证明杀死被害人是避免他人死亡的唯一办法。如果杀死他人同样避免死亡(如Dudley and Stephenson案,但不是Re A(连体双胞胎)案)那么可能不适用紧急避险辩护。值得注意的是,广义的紧急避险未被该案的法官们采用。

可能尚未完全罗列适用紧急避险的情形。可能是如果案件诉至法院,并且法院觉得应该适用紧急避险辩护,那么就会发展这种辩护。应该注意第二和第三因素,与普通法的紧急避险形式相同,并且是《1971年刑事损坏法》规定的法定辩护理由。这反映了可能认为紧急避险应该适用于许多情形,并且事实上法律规定为辩护理由。诸如“合理的”等词实际上包含着被告人的行为是两恶之小恶的辩护理由。但是,该一点有反作用。在Cichon v. DPP案中,被告人试图用紧急避险为《1991年危险狗法》s.1(2)(d)(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给狗套口罩是犯罪)的指控辩护。被告人认为狗有病并即使未套口罩对公众也没有什么危险,而狗命可能得救。但是,分区法院决定紧急避险辩护不适用,因为如果国会认为该辩护适用于该种情况,那么它就会明确地规定,如《刑事损坏法》规定1的。这似乎暗示紧急避险不适用于法定犯罪,除非法律明确地规定适用。在另一情况中,犯罪心理可能包括了紧急避险要素。但是这,(suggests Backshall),并不意味着紧急避险辩护必然不适用。
有关Herald of Free Enterprise灾难期间发生的意外事件的讨论很多。当船开始下沉时,几个乘客试图用梯子逃生,但有一人十分害怕以致不能动弹。许多人劝他快走,而有人把他推下;再也没有见到他。其他人得以用梯子逃生。如果其他乘客被指控谋杀,那么自我防卫不适用,因为被害人没有造成威胁,威胁由正渗入船的河水造成。胁迫辩护也不适用,因为它不适用于谋杀指控。激怒不能适用,因为他没有说或做引起他人失去自控的话和事。可能的辩护是缺乏故意。这个假定的辩护理由可以认为没有杀死被害人的目的(如果被害人努力地游至安全处他会很高兴)。因此该案属于Woollin案的指控。虽然被告人知道他的行为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是本质上确定的,但是陪审团仍没有权利认定故意(见第4章4)。但是用Brook勋爵兼法官在Re A(连体双胞胎)案中发展的紧急避险辩护更可能成功。他设置的三要件在该案中似乎都被满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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