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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法中的一般辩护/乔纳森.赫(6)
在Hudson and Taylor案中,讨论的问题之一是要求威胁有立即危险。两被告人被指控伪证罪。她们是两年轻女子,受到如果不作伪证就要伤害她们的威胁。她们在法庭作证前看到威胁她们的人之一。上诉法院认为关键问题不是在作出威胁时是否能实现,而是在犯罪时是否有效。以将来的暴力威胁可能太遥远,但是如果威胁在被告人不得不决定是否实施犯罪时“足以决定他的意志”,那么可以提出胁迫辩护。在Abdul-Hussain案中,上诉法院否定了威胁必须是立即危险的观点,而只要威胁有紧迫危险。

2、被告人必须合理地认为威胁已作出
这是个客观要件。如果威胁还未作出但被告人不合理地认为已作出,那么他就不能提出胁迫辩护。不幸的是,近些年,司法意见对该问题产生了分歧。Brook勋爵兼法官在DPP v. Rogers案中以及最近上诉法院在Martin案中认为只需被告人实际认为有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威胁;这种确信不必是合理的。但是,权威判例,包括最高法院的Howe案和上诉法院的Abdul-Hussain案和Cairns案都赞成被告人必须有合理理由相信威胁已作出的要件。就是说,依据DPP v. B案和R v. K案,以及最高法院有力的重申Gladstone Williams案,并且强调对自我防卫或者有关犯罪心理的主要因素的误解只需真实的而无需合理就可进行辩护,那么最高法院更愿采取Martin案的标准。
因此,目前法律似乎是如果被告人被恐怖分子绑架,而被告人不合理地误听恐怖分子所说的,认为他正受到威胁(但他没有),他就不能依此辩护。这可能看上去是荒谬的,因为不能期望被告人处在尴尬境地时还保持镇静并清楚的理解。另一方面,在陪审团决定误听是否合理时,毫无疑问要考虑被告人所处情景的紧迫性。那些案件承认如果事实上没有威胁而被告人合理地认为有,那么他仍可依此辩护(Cairns案)。大概,同样只能期望被告人表现出其有的理解力。所以听觉困难的人不为误解威胁而受责。没有判例法对此做过清晰的表述,但是毫无疑问法院会考虑残废。

3、被告人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威胁会实现
这又是个客观标准。如果恐怖分子绑架一美国旅游者,威胁他要杀死他在美国的家人,可以认为没有合理地理由相信威胁能实现,所以他就不能依此辩护。在决定是否有合理理由时,法院将紧记被告人在异常情况中自己认为的事。再次,大概在决定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威胁会实现时可以考虑被告人的残疾。

4、被告人必须像合理刚毅的理性人在这种情况下会做的那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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