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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殷武(8)

8、行为形态不同。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的缔约过失行为的研究,梁慧星先生,王利明先生,崔建远先生对此有较完善的论述【38】,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见合同法第42条第1款);②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见合同法第42条第2款);③违反人格及人格尊严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行为(见合同法第42条第3款);④擅自变更,撤回要约;⑤违反初步的协议或意向协议或许诺;⑥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⑦订立合同中未尽保护义务而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⑧违反禁止强制订约的义务;⑨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保密义务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行为;⑩因一方过错使合同不能成立的行为;(11)因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合同无效的行为;(12)因一方过错使合同变更后无效的行为;(13)因一方过错使合同被撤销的行为;(14)合同不被追认的无效行为;(15)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行为等。违约行为形态不同学者划分不同【39】,有学者将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又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又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又分为迟延履行、瑕疵给付与提前履行等。【40】侵权行为形态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学者有不同划分,如:王泽鉴先生将一般侵权行为分为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②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与他人,③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特殊侵权行为包括①共同侵权行为,②公务员侵权行为,③法定代理人和雇佣人侵权行为,④定做人侵权行为,⑤动物占有人或工作所有人侵权行为。【41】王利明、杨立新先生将一般侵权行为划分为:⑴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⑵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一般人格权、生命健康权、身份权、其他人格权的行为。【42】

9、责任形式不同。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43】,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很多,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责任形式: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定金罚则;同时,在“合同履行”一章中的第63条规定了针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制裁的违约责任形式。而侵权责任除损害赔偿之外,还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44】等其他财产责任形式和非财产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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