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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斗争的现实思考――兼论机场公安机关的反恐对策/张昭辉(8)
(一)大力加强国际间合作。
作为恐怖主义受害者之一,中国积极支持和参加国际反恐合作。在12项国际反恐怖主义公约里,中国已加入了10项,签署了1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针对威胁国际民航安全的恐怖主义行为主持制订了1944年的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芝加哥公约》、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实施犯罪的《东京公约》、1970年的关于惩治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海牙公约》、1971年的关于惩治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1988年的《禁止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进行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作为《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1991年通过预防使用塑料炸弹从事恐怖行为的《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联合国大会于1972年成立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专门研究防止和消除恐怖主义,并于1973年12月14日通过了《预防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12月17日通过了《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明确规定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行为和劫持人质的行为都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应当予以惩处。联合国对90年代恐怖主义犯罪日趋严重的客观情势也给予了极大关注,分别主持草拟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并分别于1999年1月和2000年1月提交各成员国加入或签署。与此同时,联合国大会还多次通过决定,谴责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呼吁各国共同采取有效措施。1996年2月,在菲律宾首次召开了国际反恐怖主义会议,3月又在埃及举行了国际反恐怖主义大会。后在各有关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推动下,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由俄罗斯起草的反恐怖主义决议案,坚决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并呼吁所有国家全面履行一系列反恐怖公约。该决议还要求各国采取相关具体措施,如通过双边与多边合作来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不予庇护所有策划、筹资支持或从事恐怖活动的人,确保将他们逮捕、起诉或引渡;开展司法合作和情报交流等。对统一国际反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准则,敦促各国共同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都起到了推动作用。
为了惩治恐怖犯罪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我国政府还积极开展同世界各国的国际间的法律合作、司法合作和警务合作。2001年12月19日我国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增加了同恐怖犯罪作斗争的条款和内容,结合我国实际,从立法上体现了国际法和公约,表明了我国政府同国际恐怖主义作斗争的严正立场,它将有力地预防和遏制恐怖主义犯罪。同年的6月14日,中、俄、哈、吉、塔、乌六国在上海发起成立了“上海合作组织”,形成了一个新的区域合作组织。六国首脑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公约》界定了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定义,阐述了公约缔约国多边合作打击“三股势力”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共同打击“三股势力”,有利于维护本地区民族团结与安全,维护世界和平稳定,成为国际合作反恐的新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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