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庭前调解的实践来论庭前调解机制的构建/叶文炳(2)
在这点上,通过一些法院的实践证明,这种的改革是成功的。同时,也为在流程
控制阶段建立调审相对分离的庭前调解机制奠定了基础。
2、立案庭已经拥有的流程控制权,可以为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或不调的有效分流提
供了条件,也就有更大可能提高庭前调解工作实践性和效率性。
在法院立案庭建立庭前调解是利用立案庭拥有的流程控制权加强效率建设和实践
,也是调解和审判分离的深化和真正的实践,是法院完善调解制度的必然选择。
案件在立案庭进行排期前按庭前调解的可调性和不可调性进行分类。分类后,必
调解的案件则立即进入庭前调解程序,不必调的案件则尊重当事人选择。比如,
自从2002年7月1日到2003年6月30日,漳平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632件,分流到
进入庭前调解有412件,庭前调解成功有261件,在立案庭15日内调解成功的有
124件,实践证明这样模式的调解,无论是程序公正性还是效率性都得到极大的
提高。
三、根据法理性要求规范法院庭前调解的工作机制
1、确立符合我院的庭前调解主体
在现阶段由于人案矛盾十分突出,程序的正当性要求越来越高,加上法院实行的
立审分离之后,立案庭的作用没有完全体现出来,漳平法院认为,根据我院的实
际可以建立 以庭前调解法官或经授权有调解权的助审员和书记员为主,以庭审
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为辅的调解主体格局,在立案庭设立调解组,该调解组可由
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经授权的助理法官和书记员可以主持案件调解工
作,只是他们调解的案件必须经过审判人员审核和签发。
2、建立合理的调解范围和流转模式
在建立调解案件流转模式时,为了克服随意性,就有必要对案件流转进行规范,
在规范时还要考虑到效率和范围问题,所以我院根据实践的一些经验对案件按必
调和不必调进行分流和流转。必调案件为:涉及人身权的离婚、抚育、探视、赡
养、抚养等案件及涉及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案件;不必调案件为:(1)确认之诉的
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3)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4)适用公
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5)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案件;(6)直接关系社会公共
利益的案件。案件受理后,移交给排期法官,排期法官按必调和不必调解案件进
行分流,调解不成则进入庭审。并规定了庭前调解时限(即庭前调解时限为从立
案日起至举证时限届满日止)
3、解除当事人压力,引导当事人对调审相对分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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