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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庭前调解的实践来论庭前调解机制的构建/叶文炳(4)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在庭前调解阶段,由于案件
未经庭审调查、辩论事实完全查清有一定困难,为此漳平法院为了将调解贯穿于
整个民事诉讼的始终,同时又不违背现行的法律规定,确立可以在当事人双方同
意下,可以在事实没有查清情况下进行庭前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程序
权利与实体权利,从而极大提高了调解的适用性和效率性。为了使这项工作更加
规范,又不触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庭前调解人员必须履行一个特别告知事项,
也就是庭前调解可以尊重当事人意愿,可以在基本事实查清下,而非分清是非下
进行调解,是否同意,征询当事人意见,如果同意则直奔主题进行调解。从一些
法院实践来看,当事人对这样的调解表现了极大的欢迎。
6、规范庭审法官的调解的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法院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实践中最为流行的
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
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这种调解方式由主审法官来实施存在下列两
点害处,首先,“背靠背”的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大多数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
对方的真实意思下形成的,与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背道而驰;其次,调解人员为
了能达成和解协议,利用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和自身的潜在强制力,误导当
事人或扩大当事人不利之处,这样做案件是调解成功了,可在当事人心中却造成
了法律认识上的混乱,从而违背了法院在履行解决纠纷的职责时,还应承担更具
有广泛法律意义的确立行为规范的职责。因此漳平法院认为,“背靠背”在庭前
调解阶段可以采用,但在庭审中的调解被禁止调解方式。庭前调解由于是在没有
任何压力下进行,其调解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只要是有利于调解的方式和艺术,
比如“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是可以采用的。但对于庭审中的调解则应规定庭审调
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
同在场的情况下方有效。禁止“背对背”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属程序违法行为,
这样有利于杜绝调解人员(主审人员)借用自身的潜在强制力进行暗箱操作,有
助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达成协议。当然鉴于我国国民法律素质不高的基本国
情,如果当事人是对法律理解偏差造成调解不成时,法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对当事人的请求在双方在场时作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问题,
以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实践来看用这种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占调解案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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