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田涛(5)
第四、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指令下级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造成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按照现行的再审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必需设立审监庭。而再审案件呈倒金字塔形,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最少,逐级再审案件增加。一般基层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多则几十件,少则几件。而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庭至少要三个审判员组成一个合议庭,并且要求是高素质审判员,也应该是高素质审判员。三个高素质审判员一年只办几件或者几十件案件,而基层人民法院的一个审判员一般要办几十件、几百件案件。这三个高素质审判员不是被浪费掉了吗。全国有上万个基层人民法院,就有几万个高素质审判员被浪费。这种诉讼人才的巨大浪费,仅仅是诉讼程序设置时的疏漏造成的。使法律人才本来就匮乏基层法院,还得拿出大量的人才来办再审案件,确实没有这个必要。我们可以设想一下,按照程序审的思路,撤销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庭,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基层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 ,发现符合条件的,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审。这样原审法院进行重审的审理对象就不是生效判决,而是当事人的诉争。这在理论上不会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行得通的。
(三)、公正地评判检察院进行民事抗诉问题
现在有大量的文章对检察院民事抗诉进行批判。认为检察院进行民事抗诉是公权干涉私权。因此全面否定检察院民事抗诉。从理论上讲,公权是不得干涉私权的。现行的实体再审程序规定检察员要参加民事再审审判活动,这也确实是公权干涉了私权。那么,检察院进行民事抗诉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呢?如果我们继续执行现行的实体再审程序,答案是肯定的,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有自由处分权。在抗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甚至不参加诉讼。这时用公权来干涉私权就显示出它是那么的毫无意义。我在从事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就出现过这种情况。我们审理检察院抗诉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均不到庭。我们发出拘传令,但传来了被申诉人,而申诉人已外出务工去向不明。这让法庭很难办,让检察院很尴尬。最后我们只好参照原告不到庭的处理程序裁定终结诉讼。
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能不能行使民事审判监督权呢?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思考。人民检察院的民事审判监督权只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进行监督,不介入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争,就可避免公权干涉私权所产生的弊端。我们知道检察院的民事审判监督是公权;而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也是公权啊;用公权监督公权,在理论上是讲得通的,在实践中可以避免用公权干涉私权所产生的弊端。那么,在程序设置上该如何制定人民检察院的民事审判监督权只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进行监督,不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讼争进行干涉呢。我认为,只需在程序设置时确立程序审的再审程序,即可满足这一要求。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