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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公共政策的适用问题/叶文炳(2)
且被告并没有在采砂作业区设立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即使是成年人也
避免不了死亡的威胁。因此,被告对原告两子女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监
护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子女溺水死亡处是在被告采砂的
河段靠原告居住地上坂自然村的河边,该河边只是特定人经常出入的地方,不是
不特定人生产、生活的经常出入地点,该河边不属公共场所。该河边虽不属公共
场所,但被告应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对该事故应负一定(次要)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是民事中的公共政策中的公共利益问题,在中国这一领域
较为不引人注意,但随着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遇到这类的问题越来越多,记得
前一段浙江省也报道一起因捞砂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福建省漳平市今
年就有三起这样的事故,法官作为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具体操作者,对此
类法律规定不明的案件,就应引入社会公共政策的观点和理论,唯有如此所作出
的判决才能以理服人,才能形成一种具有现实意义、又具有法律意义的判决。本
案如果没有引入这些理论,说服别人只是皮毛而已。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但这种判决必须引入一个公共政策理论来加以
说明。所谓的公共政策,是指公共性的一些场所、行为、社交以及各种各样与不
特定人相关联的因素因某个人的行为而增加了风险程度,该某个人就应履行一定
责任义务,如果未履行并因此而造成一定后果的,法律虽然规定不明,但该某个
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共政策理论为发达的西方国家调整一些疑难的案件发
挥了巨大作用,并能作出充分的相应解释。法哲学家德沃金曾经对此做过这样专
门的论述,在他看来,在一个变迁的社会中,法律的发展同时受到法律原则和公
共政策的影响。其中,公共政策改变传统的规则,当公共规则被法官所适用后,
可以变成新的法律规则。
第三种意见的处理方式就含射着公共政策方面的内函,他认为该河段虽不是属
公共场所,但被告方仍应尽一般的注意义务,只是理由没有充分说明。笔者认
为,本案出事地点不属于公共场所,如果是公共场所,那被告方承担责任理所
当然。应当说,所谓的公共场所,应是指不特定人经常出入的地方,而该河段
虽然是原告方村庄特定几户人家的农田浇水区,但要上升为不特定人的经常活
动地,那还是有一定的距离的。虽然有一些不特定人会到这个场所,但他们不
是经常性;虽然有特定人几户人家会经常到该河段,但那是特定的人,所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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