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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公共政策的适用问题/叶文炳(3)
河段不属于公共场所。然而,不属于公共场所的地方是不是就没有法律来保护
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按现行的法律来看确实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解决这
类案件确实有很大困难。在侵权方面,在我国,一般侵权损害必须同时具备损
害事实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行为违法
四个构成要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四个要件没有同时具备,但法律规定
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也必须承担,这就是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
适用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但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
定。而本案中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其事由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侵权损害
情形。本案有明显的加害人存在,不能适用无人因过错承担责任时才适用的公
平责任原则,因此只能按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被告方没有侵权的故意,更
没有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因此,也不能依此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分析至此,
我们或许可以认为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似乎是正
确的。但我们也必须注意的是,本案中原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没有其他人能
够对其进行补偿责任原则。法律应该是以人类的生存和健康为终极关怀,因此,
在各种权益中,人的生命健康权毫无疑问居于首位。被告方虽无法定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的过错,但也不是与原告一家受侵害事件毫无关系。就这起案件而言,如
果驳回原告的起诉,则只能导致原告权利的失衡。因此,作为法官在没有具体法
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并不能简单地推卸自己的责任,驳回原告的起诉,而
应该关注的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官本身所肩负的使命,那就是公平与正义。因
此,就本案而言,援引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原告进行一定赔偿,无疑更符合人类
的良知、社会的共识、法官的职责和法律的本义。而我们这里所指要引用的基本
原则就是公共政策中的公共利益。当然目前,我国就公共政策而言,制定上主要
是由行政机关和职能部门负责,但法院作为公共政策主要的适用者,她对公共政
策的形成和完善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目前我国对公共政策适用在法律界
并不是很多和公共政策立法缺失的情况下,作为法官就更有责任结合经验法则和
公共利益的特性,扩大公共政策的共同性的适用。本案如果我们按共政策中的公
共原则来进行判断的话,问题就迎刃而解。
本案的被告方在捞砂作业时,已经改变了原来的河床地貌,而且深度已经无法
确定,在水质没有办法透底的时候,危险性明显增加,根据公共利益原则,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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