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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公共政策的适用问题/叶文炳(4)
时被告方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他人的注意义务,并应对哪些弱势群体设置安全
措施,否则哪怕有一个人只有一次到过这个地方,并基于生活常识或以往的经验
而出险,那被告方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本案被告方对原告俩个孩子的出险
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正确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因未尽到监护责任,而到经验
常识判断危险系数较大的场所(如河边、工厂、矿山等等)而出险的话,其监护
责任也应相对加大。因此本案第三种处理意见:监护人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
责任是正确的,理由也是充分的。
应当说明,该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服判,从这个案件当事人接受程度来讲,引用
公共政策公共利益原则来处理一些疑难问题更能做到合理合法,也说明公共政策
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

(福建省漳平法院叶文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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