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林万泉(5)
4、 法 院调查取证,有利于查清事实,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在一些自诉案件中,确实存在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举证不实,甚至伪造证据、或提供伪造的证据,指使、引诱、胁迫他人作伪证或以威胁、利诱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情况,如果法院不进行核实,既难以确认证据真伪,又不能有效制裁伪证行为。纳溪区法院在审理自诉人郑强诉彭龙剑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提供了3个证人的证言,与自诉人提供的其中2个证人的证言有的内容完全相反,有的差异较大,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行核实。休庭后,办案人员到案发地找到这3个证人,经核实,查明被告人出示的3份证言系伪证。恢复庭审后,合议庭出示查证的材料并当庭认定,自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意见,当庭宣判后,双方服判。随即,又对提供伪证的被告人之父作出处罚。当地群众反应很好。
综上,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当事人不能依赖法院为自己收集证据,法院不能为当事人越俎代庖。对确有必要需查证核实的案件事实,法院也不得推诿,从而保证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林 万 泉 兰平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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