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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邓小平法治思想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意义/倪学伟(3)
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中国开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又一历史新时期。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一紧迫问题,现实地摆在了中国立法者面前。这一时期的立法,充分吸收了专家学者的意见,更多地援用了国际通行做法,并借鉴了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现出了立法方面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姿态。立法机关开足马力制定法律,其立法速度是前所未有的。目前,我国典型的市场经济立法有:合同法、海商法、证券法、票据法、银行法、公司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新修订的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等。迄今为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显雏形。在建立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院审判工作日益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中心和焦点之一,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法院审判工作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可以说,现在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这似乎是中国封建社会开明君主所不能逃脱的一个悲剧,究其原因,就是人治的悲剧。根据邓小平的法治建设思想,重视立法工作,将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上升为体现国家意志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法律,并有效地延续下去,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邓小平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6],即人治是没有出路的,只有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中国才能永远欣欣向荣。

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时期法院审判工作的当然要求和本质规定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完善的法律,只是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还必须在社会生活中得以有效地贯彻执行,才可堪称为法治和法治国家。
有法必依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行动和活动的指南与准则,依法办事。邓小平指出:“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7]有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后,主要的工作就要放在法律的执行上,即有法必依。如果法律制定出来,却束之高阁,成为摆设品和展览品,纯属为制定法律而制定法律,那么法典律章即便汗牛充栋、不可胜数,也只是废纸一堆罢了。对于法院审判工作来说,有法必依意味着一切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都应该而且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审判权,不能以情况特殊为由拒绝适用法律。同时,有法必依还意味着法院审判案件必须准确适用法律,即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恰当的法律和法律条文,杜绝适用法律带有较大随意性的危险倾向。那种案件事实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及其条文之间貌合神离、似是而非甚至于张冠李戴,使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知所云的做法,表面看也是在依法办事,但其实质却是对世人所仰慕的法律的一种恣意妄为,是对神圣法律的可耻亵渎,与有法必依背道而驰。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运动和法治启蒙与法治建设的初步实践,在目前法院审判工作中,敢于公然不依法审判的,已基本不覆存在,但假借法律之名,行枉法裁判之实的,却并没有完全绝迹。这既有审判人员法律素养不足的原因,也有贪赃枉法、徇私枉法之徒的胆大妄为因素。即使是审判人员法律修养不足而导致的适用法律不准确,也是与法治原则悖逆的,在当前司法公正的呼声中这样的审判人员当然没有存在余地,而故意枉法之审判人员被绳之以法则应是法治原则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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