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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初论/李朝亮(11)
四、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须分两个环节讨论,其一是义务人的范围,其二是金钱的数额。义务人的范围问题前文在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样态讨论中已有体现,此处不再讨论,故本节仅就金钱数额问题作一简要讨论。
损害赔偿依其产生原因不同,可分为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纯粹经济损失当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而损失发生的构成因素可分为普通因素与特别因素。其中“普通因素乃就某特定损害事故而言,其存在不因被害人而异之因素。故损害事故如非发生于现被害人而系发生于他人者,其损害之构成因素,与发生于现被害人同。普通因素因而有可称谓客观因素。特别因素,乃因被害人而异之因素。故损害事故如非发生于现被害人而系发生于他人者,其损害之构成因素,与发生于现被害人者即可能不同。特别因素因而有可称谓主观因素。” 如果在计算损失是仅考虑客观因素,则该计算方法称为客观计算方法,如在计算损失时兼而考虑客观因素及主观因素,则该计算方法称为主观计算方法。
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计算究竟是以客观方法还是以主观方法计算,尚须放在具体案件中考察,但一般说来以客观方法计算较为可取。因为纯粹经济损失发生本身既具有不确定因素,如若再令赔偿人承担难以预料中之难以预料之损失,负担确有太重之虞。如某人在图书馆因过失推倒书架使得整排图书需要重排,但其中有些图书的重排工作需专业学者才能完成,因此图书管需支出更多的费用。该案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只因限定在重排一般图书所需支出的费用之内,而不应以主观计算法则,将特殊费用计算在内。
此外,在对纯粹经济损失范围的确定时,需要特别考量机会损失 是否可纳入纯粹经济损失的补偿范围。如在前文提到的缔约过失案中,受害人损失的不只是缔约费用,其因交易无法作成而导致了其本来可以期待的利润收入变为泡影,该可能的利润收入是否也可作为纯粹经济损失而要求责任人予以补偿?又如前文所提之海水污染案,渔人丧失了捕鱼的机会,旅店丧失了与可能的住客签定合同的机会,再如某车违章,毁损道路,使得出租车司机丧失载客之机会等。不难发现,此种机会损失可分为两种,前者缔约过失案是直接性的机会损失,后两者是关系性的机会损失,其间区别与前文所述物之所有人损失同第三人损失之区别类似。后者出于政策考虑,一般不予赔偿,前者则须视具体案件情形而定,即需考虑该机会发生的几率究竟有多大,以及补偿是否合乎公正等因素。

注释: 此真空地带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并非纯粹经济损失之全部,笔者认为合同责任亦包括在纯粹经济损失之中,对此笔者将在下文中予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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