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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初论/李朝亮(8)
在对关系性纯粹经济损失的补偿问题上各国恐怕是最为谨慎的,因为各国司法机关所担心的诉讼洪水的源头即存在于此种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之中。也正因如此,为了避免无休止的诉讼以及令过失人“对不确定的人,在不确定的时间内,承担不确定数额的责任”,各国司法机关在此领域大多采用了不予补偿的判决。也正是对诉讼洪水的恐惧使得各国在关系性纯粹经济损失领域的发展步履蹒跚。
1、“可知的原告”理论
无论是对诉讼洪水的疑惧还是对不确定责任担心,其核心就是“不确定性”,因此可以说,“不确定性”是关系性纯粹经济损失的“死穴”。但是,在对不同的案例进行考察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即便在关系性纯粹经济损失领域,也存在着很多“确定性的责任”,而这些确定性也就成为该领域纯粹经济损失补偿问题研究的突破口。在Caltex.oil.(Australia)pry.lfd.v.dredge.Williamstad一案中所产生的“可知的原告”理论便是以此为突破口的判决发展。
在Caltex.oil一案中被告因疏忽破坏了属于澳大利亚一家炼油公司AOR所有的输油管道。AOR本来使用该管道将油品输至原告的终端站,由于事故的发生,原告不得不另行安排其它管道输送油品,因而发生额外费用,原告就此向被告主张赔偿。 在该案中法院出人意料的未适用排除规则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占多数意见的法官中有两位法官就认为,在该案中确认被告负担赔偿责任并不会使其负担不确定的责任的风险。因为闸门背后只有原告一人。
但是遗憾的是该理论在后来的Candlewood Navigtion Corp.Ltd.v.Mitsui OSK Ltd.[1986]A.C.1一案中遭到了否定。在该案的判决中法官认为“仅仅因为原告是一个可以预见的个人而不是一个不可确定范围的人群中的一员,就要使被告受到区别对待——负担注意义务,实在难以服人。难道预见到明确的可能受害人的被告,其主观上的恶意会比仅预见到有一引起人可能受害,但谁会受害却不能确定的被告更大,以致于前者就要负责,而后者便可逍遥自在吗?”
事实上,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均无不妥之处,后案中法官对先前“可知的原告”理论的否定是站在了与Caltex.oil.一案不同的出发点上。Caltex.oil.更为关注的是原告的损失是否能在不造成诉讼洪水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得到补偿,而后案中的否定则是处于对被告的保护。但是笔者对后案的理由存有一丝疑问,虽然明确预见到可能受害人的被告未必比仅预见到不确定受害人的被告主观恶意更大,但这并不代表能够漠视被告确实存在的恶意。如果对两种被告仅出于主观恶性的考虑而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似有不公,但如果将后者不予补偿回归到对诉讼洪水的疑惧上,我们就会对这种不公释然。因为被告过失造成他人损失本应赔偿,只是如果支持了这种赔偿会引发诉讼洪水,所以否决了这种赔偿。如果这种洪水不存在那还有什么理由否决这种赔偿呢?因此笔者认为用“可知的原告”理论来限制“排除规则”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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