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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初论/李朝亮(9)
2、 营业权理论的创设
在前文提到的“海水污染案”中,一系列营业团体及个人因海水污染被迫暂停营业而遭受到纯粹经济损失。尽管这种损失因牵连太广,范围太不确定而无法对之补偿,但却涉及到了一个营业性损失,颇值思考。在德国法中,为了扩大对营业性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而创设了“营业权”这一概念。所谓营业权,是指“对已设立及实施企业经营的权利”。 但是营业权的保护范畴以“企业关连性”为标准,即侵害须直接针对企业本身,而非与企业本身可分离的权利。正因关连性法则的存在使得德国法院尽管有营业权理论仍对“挖断电缆”这一类型的案件作出了不补偿判决。其理由如下:
“营业权被侵害之得请求损害赔偿,须以受侵害者与企业经营具有内在关连,不易分离的关系为要件。对企业的侵害须具直接性。伤害企业员工,毁损企业的车辆,尚未足构成对企业的侵害,因员工或车辆与企业并无内在关连。因挖断电缆,致不能营业,亦属如此。因停电而遭受不利益的,不限于企业,亦包括家庭用户等消费者。供电关系非属企业所特有。挖断电缆,导致电力中断,不能认为是对企业权的侵害。企业纵因此受有经济上的损失,亦不能认为是对企业权受侵害为理由,请求赔偿。”
讨论至此,似乎营业权理论对关系性经济损失的补偿并无多大实益,而且德国法毕竟将营业权的性质定位为独立的无体财产权,因此将营业权理论的讨论似乎放在上文对“侵害他人之物,对物之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的讨论版块中更为适宜。但笔者将之放在此处讨论有笔者自己行文上的需要,因为笔者存在如下设想:尽管关连性理论是作为在营业权对纯粹经济损失补偿的限制而产生的,但是如果适当放宽该限制,即将关连性扩张到企业的某些财产及员工,再引入因果关系法则予以预防过分扩张。这样既令一部分原本得不到补偿的损失得到了补偿,又因因果关系这道堤防的存在而阻止了诉讼洪水的泛滥。
(五)不实陈述引发的纯粹经济损失
不实陈述引发的纯粹经济损失,当是纯粹经济损失领域中较为特殊的一种类型。因为在该领域内,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的主体通常存在于一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的群体内,因而对纯粹经济损失制造者是否承担纯粹经济损失将对一个行业产生影响。因此此类主体承担的责任称为专家责任,或资格证明人责任。在此领域内颇具代表性及指导意义的案例当属英国上诉法院1964年判决的Hedley Byrne &Co.v.Heller & Partners Ltd 一案。该案是一起因银行提供不准确的信贷信息而引发的纯粹经济损失案。Hedley Byrne,是一家广告代理公司,与一家名为Easipower Ltd公司签约为该公司执行一项广告案。在执行该广告案的过程中,Hedley Byrne以自己的名义在一系列关于广告时间及空间安排的合同中独立承担了责任。出于未雨绸缪的考虑,该公司请求其开户银行通过置信给Easipower Ltd的开户银行Heller & Partners 以调查Easipower Ltd 的资信。Heller & Partners回信道Easipower “无任何负担”(without responsibility),故其经营状况良好。这一调查很快被证明是错的,Hedley Byrne因此在Easipower被清算时损失了数千英镑合同损失。于是Hedley Byrne 起诉了Easipower的银行,就金钱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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