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王双厚(6)
进行等同判定需要明确两个前提条件,一个就是“等同”站在什么人的角度进行判定,另一个是以什么时间作为判定的基准时间。
等同应该是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判定,这一点是我国司法界认可的。所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一种假想的人,专利局《审查指南》对此的定义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具有一般的知识和能力,他的知识水平随着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在某些情况下,站的角度不同,适用等同原则得到的结论也就不同。比如,被控物采用了一种替换权利要求中某一项特征的结构,如果站在不具备本领域常识的社会公众的角度看,这种替换属于很难想到的替换,属于不同的工作方式,因而得到不等同侵权的结论。而站在具备本领域常识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上看,这种替换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替换,属于等同侵权。又有一情况,被控物的替换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上看,属于很难想到的替换,属于不同的工作方式,因而得到不等同侵权的结论,而在本领域的专家来看,这种替换很容易想到,因此属于等同侵权。因此,明确等同侵权判定是站在什么角度上看是十分必要的。
等同的侵权判定的基准时间应该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这一点在国内尚有争议,还有一种观点是以专利的申请日为基准时间。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比较权威的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阐明了等同的侵权判定基准时间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笔者也同意此观点,因为科技的发展是非常快的,一项专利最长的要保护二十年,很有可能在专利授权后的几年里又出现了新的技术。假如被控物用新出现的技术替代了权利要求的某一项特征,这种情况下,如果基准时间定在专利申请日,那么这显然是不侵权的,因为在专利申请日时,本领域人员不可能想到日后出现的技术作为替换手段。而这种结论对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因为被控物基本上使用了专利的技术方案,只是由于出现了新技术,才用新技术替换了专利的某一项特征。举例说明,比如某发明人发明了一种检测方案,具有一种特定的传感器,该传感器的信号经过比较后,最终输出相应的信号完成检测判断。专利申报时,传感器信号的比较是通过具体的电路实现的,而在专利授权后的几年后,计算机技术发展很快,被控物使用了专利中的特定的传感器,不过用计算机替代了具体的传感器信号比较电路。如果以专利申请日为基准日,那么这种替换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那个时候无法想到的,属于非常规替换,不构成侵权。但是这种结论对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因为,被控物基本上使用了专利的技术方案,即使用了特定的传感器,而且对传感器的信号进行了比较,只不过利用新出现的计算机技术替换了具体的比较电路。按照这种思路下去,可能有很多很多的专利,因为新技术的出现无法受到保护。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