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执行措施 力克执行难/兰平(2)
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丰硕成果,在举证的方式和责任分配方面,通过审判人员的指导得到较好发挥,对自己的主张,都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当事人举证,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强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负有举证责任。认为执行中的调查取证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使其明确执行中的举证是一项重要义务,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有力保障。然后让他们明确举证范围,不举证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减轻执行工作压力,缩短执行周期。
(四)、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实现立审分离、审执分离是法院内部改革措施之一,使法院内部职责更加明确、完善,各施其职管理体制充分体现出来。审执分离,是从源头进行监督。实行执行流程管理,是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也是在执行中监督。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意见》的规定,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判权,执行命令权、执行监督权,使执行工作更加严谨,同时,法院内部设置案件督查机构,实现监督,完善执行监督机制,审执监督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执行效率,防止出现差错。
(五)、强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执行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有效震慑当事人。规定的执行措施最严厉的只能短期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经济制裁,但对适用的条件、时间、经济处罚金额作了限制规定,操作起来困难较多,放松了对当事人的约束,也束缚了人民法院对执行措施的运用,使当事人有机可乘。我们认为: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拘留或经济制裁。治乱世应用重典。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其应当作出一定的限制条件。措施如下:1,是公民的、其消费水平限定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内;2,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不得重新申报办理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任职,控制资金流向,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只能设基本帐户,严禁多头开户或私设“小金库”;3,定期向社会公告被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设立举报奖励制,控制消费渠道。凡经举报,查证属于消费明显超过客观收入,又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视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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