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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必要性/叶文炳(2)
果,这是许多法律人事先没有意想到的事。因此,对刑事公诉案件赋予法院立案
审查权是适时的法律意识需求。
2、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的将导致司法权威的流失
现阶段,由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不同步,对一些司法现象无法理解,
特别对按情理与司法来判断显而易见的差距问题,更是无法达到认识的统一,有
点“秀才遇到兵”的道理。比如,在人们想像中就是个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甚
至有的人会认为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拉上去抢毙时,打上一枪还不够,还要多打几
枪才能平民心,解民恨,但有一天因证据不足被无罪开释了,那效果如何,老百性
一定会说:“司法机关太黑了。”结果将导致辞司法权威的流失。也许有的人会说:
“我们办我们的案,只要依法就行了,不用去理会别人怎么看。”这样行吗?法律
毕竟与一般的理论认识不一样,她必须深深得到人们的理解和维护,也就是说法律
的作用必须在法律结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时才能发挥。因此这个问题不像其他理
论一样可以心存异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是司法机关追永远无法回避的
课题。堵到这当口了,司法机关就应当从源头上有所作为,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
案审查,而且还要意识到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而且是所
有司法机关的事情,是特定时期人们对法律意识与认识不同步的需求,也是司法权
威树立的要求。
3、无罪人员超过社会承受度在审判时被公开开释,其结果将是极大损害整体
司法公信度
根据辨证的观点,每项新鲜事物让人们承受都需要有个过程。法院的审判过程毕竟
是每个案件真正向世人公开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每个案件真正评价的过程,刑事诉
讼效果到这时候才算真正显示出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个案件对行为规范的确
立也正是这个时候给出了标准。从这些因素来看,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对人们行为
和思想的影响是巨大,公安、检察与法院的努力工也是为了这个结果。因此,对这
个结果虽然无法从根本上去控制,但是公安、检察、法院对这个结果的影响还是可
以有所为或有所不为。目前,无罪判决的量应当说社会还是可以在多方努力下接受,
但随着人民检察院对超羁押期限的严格控制,无罪判决的量将会越来越多,对当今
社会承受的度将形成冲击,对司法公信力度也将形成冲击,如果不从源头进行稍加
控制的话,结果只能是我们这些法律人不想看到的,司法的公信力度也会因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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