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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必要性/叶文炳(3)
关自己的行为逐渐流失。

二、特定时期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法律价值
1、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是特定时期法治的需求
从法治精神上讲,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审判就是站在中立的位置,审查
并裁决双方的指控与辩解。在法学中,法官是独立并中立的,在刑事诉讼中,法官
行使的是审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涉嫌犯罪是否成立的居中裁判权,唯一忠实
的是国家法律。而公诉机关则是国家利益的代言人,法官不是也不能成为国家利益
的代言人,有的法官将自己定位在国家利益的代言人的角色上,认为刑事诉讼的目
的就是与公诉机关共同打击犯罪,这种角色的错位将导致先入为主,偏袒公益,最
终背离公义,违背宪法规定法院居中裁判的初衷。法官只能在刑事诉讼中间接发挥
了法的本身所具有的打击犯罪的功能而已,如果说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借
以相互配合只作登记收案,必须导致法院和公诉机关混为一体,共同指控犯罪嫌疑
人,因此,对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是法院立案功能发挥的重要部
分。以审判权力对抗检察权力,以达到一种体现法治精神的制衡机制更是有必要。
2、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案查是公、检、法三家特定时期的需求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一部分案件)承担了发现真实的侦查职能,
检察机关同时又承担法律监督和证明犯罪的职能,法院承担裁判职能,上述职能划
分是本着相互制约原则上划分,法律确定的,不容错位。传统观念认为,法院也应
承担发现真实,证明犯罪的责任。他们认为行使国家刑罚权的程序活动,不仅诉讼
的进行以法院为主,就连其所发现的也追求适于行使刑罚权之真实,重在实质真实
发现。借以确保社会安全,重在实体。因此,他们认为在这点法院所要履行的职责
和侦查机关一样,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容审查,只能登记收案,证据不
足,只能通知补证据,千万百计借以维护社会安全而扮演了有违法院中立的角色。
富有强烈改革意识的人则认为,法院不同于其它侦查部门,也不同于公诉机关,她
的角色是中立横亘于公民个人和强大的政府权力之间的拥有审判权力的机构,她们
必须是消极的,法官应当是缄默而富有神秘,内敛而更有尊严,他们不能成为在开
庭以前就尽阅案卷,并在出庭前已经近乎作出判决的人,否则每个提问问题甚至连
语气都会透露出偏袒一方,法官不再主动依职权去调查取证,审判不是发现案件真
实的方法,而是在法律面前争论案件的解决方法。在审判中,只要发现证据不足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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