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必要性/叶文炳(4)
无罪开释。然而不管是传统观,还是改革激进观,他们都无法否认在当今特定时期
中构建一种特定的刑事诉讼模式是急需又是非常有必要的。再者对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是特定时期的特定要求。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一个经法院
作出的无罪判决,是会不利公、检、法三家司法行为权威的树立,不要说老百姓,
就连政府的人在目前这个阶段大都认为是不能接受的。人们往往会过多于感叹那些
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就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了,或者往往会认为法院对了,
那就是公安和检察院错了;如果是公安和检察对了,那就是法院错了。自从1996年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有29521件。这些案件的
出现,一方面在某种程序上造成了《刑诉法》作用价值认识的混乱,另一方面对公
检法部门提出更严峻的考验。在这样情况下,在特殊司法观念阶段下,对检察院提
起公诉的案件立案审查则有特殊的实践意义和价值。
三、特定时期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积极意义
法院对刑事案件立案进行审查,可以在下列几方面显现出优势和积极意义。
1、充分发挥公、检、法互相之间的制约功能。长期以来,人民检察院据以《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什么案件一提公诉,人民法院就应受理,这就给公诉机关
一方面对案件审查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的公正重视不够,有问题还可以不断协
商解决或补侦;另一方面,对自己办案审限意识不强,有的于审案件要超审限了才
敢快移,只要一移,人民法院不能不收,一切问题似乎都以交给法院;再者对赃款、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出入也很大。因此,通过立案把关,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
手续合法化、程序严格化,同时促使公诉机关、审限意识、适用法律意识增强和对
赃款赃物移交意识增强。
2、为构建新型刑事诉讼制度夯实基础。新型的刑事诉讼模式要求简繁案件有效
分流;要求审判人员不能过份阅卷,无论庭前还是庭后,但案件毕竟是案件,如果
有立案庭确实有效的审查,他们就完全可以集中精力思辩于庭审公诸于的证据,并
从中找出定罪量刑的之依据。如果没有立案庭的把关,他们只有详阅宗卷材料才能
真正定下决心听审,这就不可能做到庭审前,心静如一泓清水,不能通过中立、平
等、公开主持控、辩双方进行指控和抗辩的诉讼活动,先入为主,以怀着近乎结论
判决的心态听审是不可避免,对构建新的刑事诉讼模式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制度
无法让法官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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