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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必要性/叶文炳(5)
3、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更能体现中立和平等。通过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这
种审查力度要比刑庭审查更能体现中立和平等,也更能对特殊物质部门的违规操作,
进行有效的制衡。立案庭不比刑庭工作环境复杂,她有条件充分行使权力,以审查
权力制衡权力的部门。比如对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赃款未随案移送问题,有些地
方法院刑庭实在无奈只得在判决书上说明某某赃款扣在某某部门,由某某部门上缴
国库。最终有没有交谁也不知道,如果将这些问题放在一些向来被认为权力边缘的
部门来做,她们就可以说“不”,或者至少可以使这些问题凸显,并最终寻求到解
决的方案。使参与办案的部门在办案的程序中更为透明,更加依法司法,更加公正
和高效。
4、通过立案审查,可以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所涉及的刑诉方面的程序进行必
要的监督。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活动
监督,特别是对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之后,仅仅由律师帮助是不够的,人民检察院
对刑事侦查人员的侦查、审讯与活动进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否则不足以防止被告人
人权的侵害,然而现在还是有相当部门的经济类型犯罪案件仍由检察院自侦自诉,
对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侦自诉的案件,其侦查和审理活动是外于无人监督状态,在人
民检察院还未彻底脱离侦查权之前,作为人民法院对这类刑事案件的审查立案是完
全必要的,唯有这样才能使人民检察院成为更加公正、更加取信于民的法律监督机关。


(漳平法院 叶文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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