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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几个问题的探讨/叶文炳(2)
程度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能最大程度实现刑事诉讼公正效率。笔者认为,
只要在程序上能提供一个让被告人充分思考,并能在最大程度排斥其他因素情
况下进行调解,那就能最大程度实现被告人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哪怕被告人
考虑的因素与自有的民事权利无关的问题,在处理民事权利时做出很大的让步,
那也不能说不公平,也不能说违背自愿与合法原则,有时有的被告人虽然在民事
方面作出了看似不公平的让步,但他可以在刑事量刑或其他方面上得到法律和旁
人的宽容和理解。综合起来看,这也应当是公平,并符合社会所要求的正义。
2、现行法律规定,特别是刑事部分审判的审限规定无法让被告人实现民
事诉讼应有的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
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了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
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此规定被告人也应当享有合理的答
辩期限、举证期限、平等获得诉讼信息权和其它的诉讼权利,可现行的法律规定
只规定应当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或内容通知被告即可,有的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案件更是没有让被告人获得民事诉讼信息的时间和机会,他们的民事诉讼
权利均被剥夺,被刑事诉讼权利所替代。总体说,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的审理调
解缺乏正当的诉讼程序。
3、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意志自由无法实现。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
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本质上与纯民事诉讼并无区别,当事人也照样可以以调解的
方式不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我国立法也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以调解方
式终结民事诉讼部分,在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成自诉人撤回民事部分诉起
时,还可以将刑事部分一并撤回。然而当我们站在司法公正的立场上来审视这种
调解时却有一些问题,很值得研究,其中主要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的
自愿原则其实是很难实现的,被告人接受调解往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的,而这些
代价的付出却很难说是被告人真正地心甘情愿付出的。主要理由有:首先,是当
事人的地位应该是完全平等的,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明显地处于某种的优势地位,
调解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自愿原则。根据民法经典理论,接受调解也是当事人所为
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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