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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判例法律渊源地位确立的必要性/叶文炳(4)
能的,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要获得对她的认识,应当要通过长期学习和实践
,不可能一促僦成,因此,这样的方式方法来解决目前司法不统一的问题,是有
点远水救不了近火的感觉。至于第二种药方认为可以通过最高院建立快速的司法
反应机制,以适变应对万变。这种观点存在许多问题,首先,释法技术没有办法
满足这种需求;其次,我国地域辽阔,社情千差万别,本身立法上就只能针对普
遍性问题,过细过具体行不通,释法有可能在某一方可行,但到另一地方就不符
合情理了,这样细致入微消灭地域差别也不符合辨证的法理;第三,社会的信息
反应机制远远落后于这种释法的需求。因此,应当说,科学的法律体系既能保证
主要的司法活动在法律框框内进行,又要保证有一个快速的解决纠纷方式方法作
为法律框外的补充机制。当然这种机制应当体现法律原则和司法的准则。所以说
,第三种观点是我国目前可以选择的,也是当今法院司法活动的最迫切的需求。
四、建立判例指导体系是完善司法纵向拘束力的需求
在我国上级法院的案件判决实例的创造性作用总是或几乎是隐藏在法律解
释的外表后面,潜移默化在影响着下级法院,实际上她已经等同于下级法院的法
律渊源,只是我们不愿承认而已,我们又有谁能低估最高法院每年公布的判例对
下面法院的指导意义,确立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只不过是把判例从一种隐性的
制度变为一种显性的制度,从一种法院内部掌握的尺度变成为人所众知的行为规
范。从目前司法来看,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相同或相似的案件的判决影响
是不容置疑,这种拘束力是以一种隐性方式存在而已,作为司法的权威她需要人
们了解,法院的每一个判决不仅仅是解决纠纷,而且是确立行为规范的标准,她
需要每个人知道,社会也需要这种拘束力从阳光下走上来,这一切的一切,都需
要判例作为法律渊源来完成,别法无法替代。我国法院系统结构是完整的,等级
也是完善的,如果赋予判例的拘束力,那上级法院的判例的拘束力将随着法院等
级结构完善而完善。上级法院的先例具有拘束力,各个低级别法院都要受较高等
级法院先例的强制拘束,这种纵向拘束力产生的基础是法院的等级结构系统,可
想而知这样一来,我国法院司法纵向拘束力就得予完善,横向拘束力与纵向拘束
力交替代作用,这也是现代司法的精确需求。
五、确立典型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是实现司法统一的迫切需求
本论文篇头提到的三个案例,显而易见对司法危害性是巨大的,这种影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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