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析判例法律渊源地位确立的必要性/叶文炳(5)
仅仅造成司法权威的流失;而且将会造成司法理念的混乱。怎么样才能使这种问
题不存发生呢?或者减少发生呢?有的人认为只完善适用法律标准或指导性意见
就可以杜绝,笔者认为此观点在目前来说已经是难得可贵之佳作,对实现司法统
一也起了极大的作用。比如,江苏省姜堰市法院的《规范法官量刑中自由裁量权
指导意见》,她就有下列优势:首先,保证了相同相似案件在同一时期量刑的相
对平衡,体现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实现了法官从情绪化办案向理性化
办案的转变;其次,堵塞了各种人情关系对量刑的影响,有效防止了司法腐败现
象的发生;第三,提高了当庭宣判率,缩短了办案周期;第四,让社会看到公正
,让罪犯感受到平等,已成了刑事量刑的座右铭,法院、法官的公信度在当地明
显提高。但她仍然有着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她的拘束力问题。如果与上级法院
的判例不一致时,那办案法官是参照《指导意见》呢,还是尊循上级法院的先例
,这是《指导意见》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其次,案件情节是千差万别的,无论
《指导意见》规定多细多具体,总会在法律囿外的案件发生,从任一方面来说普
遍性的问题,法律已经做了明确的确定,特殊性事件《指导意见》也没有办法览
括;第三,随着社会情形的变化,对《指导意见》如何“破”?又如何“立”呢
?这又是一个《指导意见》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司法的准则应当说“规定过细
则僵,规定过宽则松。” 而作为具有法律渊源的判例则不具有上述的局限性,象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中的先例一经确立就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不得任意推翻,这就
是著名的遵循先例原则,同时她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判例法中有“破”先例和
“立”先例的司法机制,在不变的表面下逐渐发生变化的,没有不变的先例,先
例的稳定性和拘束力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因此, 我们可以借助这一种判例开放式
的法律适用来补充封闭式的法律体系的不足,掌握住社会的“公正与效率”需求
的平衡点,这也是当今最大程度实现司法统一的最佳选择。
当然,判例要作为法律渊源之面目出现在众人视野里,那她的制作必须十分
严格,对于判决说理部分必然要求充分的展开、缜密的论证,这样才能成为以后
同级和下级裁判机关处理相同或相似案件的范例。
(漳平法院叶文炳,联系电话:0597-752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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