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正确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权?/李元邃(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 第370号,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二)查封权或封存权。
这是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财物予以查实、封存,以待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加以处理的行政强制措施。前面提到的《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都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权。
(三)登记保存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以上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扣留权和查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第一、必须依法定程序实施,第二、必须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存在,执法人员万万不可凭个人的主观想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事后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用于行政强制执行中以实现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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