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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正确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权?/李元邃(4)

(一)相对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将扣留、查封的物品变价抵缴罚款。《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作了规定。

(二)相对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收购商品,《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三)相对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作了规定。

(四)收缴并销毁相关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依法行使,这样,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才能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权威!

2003年7月27日

姓名:李元邃 单位:云南省思茅市工商局城南分局

邮编:665000 地址:云南省思茅市月光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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