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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余松林(5)
(五)改善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司法独立并不是要摆脱党的领导,而是如何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的问题,使党的领导原则在具体实际生活中更加规范的运行,使党在行使其权力时,严格按照一定规范和程序来行使,并通过立法对这一权力进行约束。笔者认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该是:①提出立法建议,并通过人民代表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②制定具有全局性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③建议对司法机关主要人事干部的任免,并由立法机关对人选进行确认。总之,党的领导应从宏观着眼为司法独立的实现服务,而不应成为实现司法独立的绊脚石!
“司法独立之路漫漫”,其实现非一朝一夕能成。它需要各个部门的紧密配合乃至全社会的参与。在改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部门和个人的利益,这就需要我们从国家大局出发,服从整体利益的需要,切实推尽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实现真正意义的独立,以最终实现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论司法独立[N]. 人民法院报.2001、7、2
[2] 沃尔夫甘·许茨.《司法独立——一个过去和现在的问题》[M]. 法律出版社.
2002、8、25
[3] 彭金治. 浅析我国审判独立的实现方式[N]南方日报2001、5、21
[4] 沈德咏. 为中国司法体制问诊切脉[J]. 中国律师.1997(7)
[5] 樊崇义. 司法独立.[M]《刑事诉讼法》2002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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