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秦前红(35)
[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61页。
[3] 郑强:《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
[4] 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自序。
[5] 王世杰 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7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第2卷 ,223-224、273页。
[7] 杜承铭:《论宪政的人性基础》载《法学》2000年第4期。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第42卷,238页。
[9] 刘世军:《近代中国政治文明转型研究》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页。
[10] 高健生:《政治文明:20世纪社会主义的实践思考》 载《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2期。
[11] 徐久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四题》载《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
[12] 郭广迪:《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2期。
[13] 杨小凯:《资本主义≠经济成功》 载南方周末2002年8月8日B14版。
[14] 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再版序言,3页。
[15] 黄炎培:《延安归来》 载于《八十年来》 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148-149页。
[16] 高鸿钧:《现代西方法治的冲突与整合》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1页。
[17] 同上引[16],3-18页。
[18] 高鸿钧认为形式法治具有七项特征:依法统治、法律自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司法独立,程序公正、维护个人自由,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以及公域与私域的划分、法律的稳定性。(8页)形式法治有自己独特的功能,有利于反对专制特权,促进自由经济的发展,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实体权利。(9-10页)其主要存在的理论局限在于,将法律的权威诉诸于国家,甚至将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命令”,具有潜在的危险;排斥了诉诸于任何其它外在标准对法律本身的检讨,对实体价值采取放逐的态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结果是人人在实质上的巨大鸿沟;只注重消极自由的保护,实际上剥夺了大多数人的自由;只有利于资本家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并赋予他们利用自己的财富力量来剥削他人的机会。(10-12页)在实践上,形式平等与实质不平等的紧张关系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贫富两极分化,危及着社会稳定。随着经济运行方式的转变、政府对“守夜人”角色的抛弃和民主的深入发展,形式法治受到四个方面的挑战:福利立法的剧增、公域和私域界限的日益模糊、基本权利和自由处于显性地位、行政立法、司法的膨胀。(12-17页) 参见高鸿钧:《现代西方法治的冲突与整合》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
总共4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