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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内容疏而不漏的质疑/王立民(5)

第一,向宫殿内射箭、放弹、投瓦石而不及的行为。《唐律疏议·卫禁》“向宫殿射”条严惩射箭、放弹、投石到宫殿内的行为,规定:“诸向宫殿内射,宫垣,徒二年;殿垣加一等。箭入者,各加一等;即箭入上阁者,绞;御在所者,斩。放弹及投瓦石者,各减一等。”但此条却没有规定射的箭、放的弹、投的瓦石没有到达宫殿的怎么处罚,然而唐律却没有放过这种向宫殿内射箭、放弹、投瓦石而不及的行为,规定以“不应为”进行制裁。此条“疏议”说:“若箭力应及宫、殿而射不到者,从‘不应为重’”,即要被杖八十;“据弹及投瓦石及宫殿方始得罪,如应及不到,亦从‘不应为重’上减一等”,即要被杖七十。

第二,得知期亲以上亲属死亡而不马上举哀、选日再举哀的行为。《唐律疏议·职制》“匿父母及夫等丧”条打击得知期亲以上亲属死亡而不举哀的行为,而且亲等不同所用的刑罚也不同。它规定:“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大功以下尊长,各迭减二等。”可是,它却没有规定虽然没有马上举哀,但以后选日再举哀的行为也要受惩罚。不过,此条“疏议”则明指这种行为要按“不应得为”来惩治,说:“期亲以上,不即举哀,后虽举讫,不可无罪,期以上从‘不应得为重’;大功,从‘不应得为轻’”,即分别要被杖八十,笞四十。

第三,在父母或丈夫的丧期内,为其子女或其妻子作媒主婚的行为。《唐律疏议·户婚》“居父母丧主婚”条制裁在父母的丧期里为其子女主婚的行为,规定:“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然而,此条却没有规定,在丈夫的丧期内为其妻子主婚、在父母的丧期内为其子女作媒的行为。可是,此条“疏议”则作了补充,用“不应为”来制裁这两种行为,说:“若居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律虽无文,从‘不应为重’,合杖八十。其父母丧内,为应嫁娶人媒合,从‘不应为重’,杖八十。”

第四,擅自发兵九人以下的行为。《唐律疏议·擅兴》“擅发兵”条严打擅自发兵十人以上的行为,规定:“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可是,此条同样没有规定擅自发兵九人以下的行为是否也要打击。不过,此条“疏议”则规定也要打击这一行为,处罚的方法是“不应为”,说:“其擅发九人以下,律、令无文,当‘不应为从重’。”

第五,口说要逆、叛而无真凭实据的行为。《唐律疏议·贼盗》“口陈欲反之言”条惩罚口说要反而无真凭实据的行为,规定:“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可见,此条只言要惩罚口说要谋反的行为,而未及口说要谋大逆,谋叛的行为。但是,口说这两种行为同样要被惩罚,理由也是不“不应为”。此条“疏议”说:“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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