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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旅行支票性质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分析/梅明华(4)
2、经销商的权利义务
(1)收到发行人寄来的旅行支票时,应立即核对旅行支票是否齐全。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发行人报告;
(2)经销代理商应妥善保管旅行支票,应将旅行支票视同现钞和可流通有价证券一样安全保存,非授权人员不得经手;
(3)经销代理商应允许发行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任何合理时间内检查旅行支票的储存和处理方面的安全措施及库存情况,并应发行人或其授权代表的要求,出示已经核对的库存帐;
(4)每张旅行支票未出售前均属于发行人之财产,经销代理商无权出借或者转让;
(5)经销代理商应因自己的过失而造成库存旅行支票的遗失、被窃及错误处置负责。如果经销代理商遗失出售旅行支票所得款项,应对发行人负赔偿责任;
(6)经销代理商在库存不足时,可向发行人所取旅行支票。发行人须将旅行支票连同收据交经销代理商,经销代理商的授权代表必须在核对旅行支票的数量和种类无误之后,签收收据并将副本寄回发行人。
(7)经销代理商有权依照约定比率收取手续费。
3、发行人和经销代理商代理关系的终止
发行人和经销代理商之间的经销代理合同一经签订,即可生效。在没有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前,其代理关系可一直持续有效。参照有关旅行支票经销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代理部分的规定 ,在发生下列事由时,发行人和经销代理商之间的代理关系终止:
(1)经销代理合同约定代理期限的,自该期限届满时终止代理关系;
(2)经销代理合同约定代理销售限额的,自经销代理商销售达到该限额时(如不继续追加额度)终止代理关系;
(3)发行人或经销代理商书面通知对方终止代理关系;
(4)发行人或经销代理商的一方破产之后,双方的代理关系自动终止。
(三)旅行支票发行人与兑付银行的法律关系
发行人为了扩大旅行支票的流通范围,一般都约定有许多代付机构,以便购买人在旅行时可以到处、随时兑取票款。兑付银行和发行人之间也是一种代理关系,其理由主要如下:
第一,兑付银行对持票人及其旅行支票的审查,是根据旅行支票购买契约约定的内容进行的,亦即兑付银行应依发行人的立场确认持票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其与发行人在旅行支票购买契约中约定的内容;
第二,兑付银行所赚取的不是联系差(如贴现,所谓票据买卖),而是手续费(相当于代理的佣金);
第三,银行与发行人之间虽没有单独就旅行支票兑付订立代理协议,但这些银行之间均有总括的互为代理的关系,银行兑付旅行支票当然是一种代发行人履行义务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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