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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古晶(13)
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证券化法律规定:
香港住房贷款证券化基本上是学习美国的模式,由香港特区政府通过外汇基金于1997年3月组建了香港按揭证券公司,香港按揭证券公司得到了香港特区政府的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主席是财政司司长曾萌权,副主席是金融管理局局长,并由金融管理局提供100亿港元的备用资金作为政府信用支持.香港按揭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以募集资金,购买银行贷款进行证券化,并在适当的时候向公众出售按揭贷款证券,开辟第二市场。但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家银行惜售住房贷款,因此业务开展非常有限,目前主要从事按揭保险业务。
四 韩国的证券化法律简介:
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下,韩国的金融业出现严重的问题,使整个行业笼罩在破产的阴影下,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变得非常紧迫。韩国政府顺应这一趋势,为求最大程度降低金融危机对整个社会的冲击,在1998年5月进行?资产证券化法案?的立法预告,历时仅2个多月,法案于7月份即生效。
第四节 国际清算银行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2年向各国监管当局提供了一份工作文件?资产转让与证券化?,对证券化的机制、动机、影响和监管作了说明,从监管角度研究了资产证券化的一些问题。
国际清算银行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规定为核心资本占银行加权风险系数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即在核心资本一定的情况下,银行发放抵押贷款是有上限的,这也直接影响到银行对住房抵押贷款的拥有量。
第五节 我国已有的证券化试点方案简介及其探讨
96年以来,中国出现了三例资产证券化操作案例:中远、珠海高速和中集集团。中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其北美线路的航运收入,珠海高速的基础资产是高速公路的收费,而中集集团的基础资产则是其集装箱海外应收款。但是,由于这三个案例均是海外发行,严格意义上讲,中国至今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案例。
1996年8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交通工具注册费和高速公路过路费为支撑,在美国成功发行了两批共2亿美元的债券。此次发行的债券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期限10年、票面利率9125%的优先级债券,发行额8500万美元;另一部分是期限12年、息票利率115%的次级债券,价值115亿美元。该债券由著名的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承销,分别获得了Baa3和Bal的评级和3倍超额认购,发行利率高出同期美国国库券利率250个基本点和475个基本点。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证券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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