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古晶(16)
住房抵押贷款涉及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一种是由借款人要求投保的与住房抵押贷款相结合的人寿保险,其承保者是人寿保险公司。这类保险要求一旦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期间死亡,人寿保险公司以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方式替借款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另一种是抵押保险,是对借款人违约的保险。当贷款房价比率过高(如80%以上),使贷款人可能因借款人违约而遭受较大损失时,贷款人通常会要求对该抵押贷款进行抵押保险。抵押保险费用的承担者是借款人,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适当提高抵押贷款的合同利率,通常按投保金额的多少以0.25%或0.125%计。 另一种是在抵押贷款创造之初一次性付清。由于前一种方式提高了抵押贷款的贷款利率,尤其是在利率上升的环境中更易造成借款人的违约,因而保险公司更倾向于采用后一种方式支付保费。
二 二级市场参与主体
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证券化市场)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它的发展是住房金融一级市场(住房贷款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为二级市场可以解决一级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二级市场的建立可以形成资金循环流动的机制,解决住房资金瓶颈问题,继而搞活住房市场。
1 信用强化机构
信用强化机构是指对抵押贷款证券的现金流支付作出担保或保证的机构。这种信用强化属于外部强化。我国目前只有保险公司、第三方担保,还没有以机构为代表的对抵押贷款证券进行外部信用强化的机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强化机构可以由专门设立的政府机构来承担,由该机构以政府的信用为后盾对抵押贷款证券的本金与利息支付作出担保,这也比较适合我国政府信用强的国情。
由于房地产的固定性、自偿性、保值增值性,所以房地产抵押本身就是信用度比较高的。再加上信用强化的二级担保,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安全性级别就很符合投资者的要求了。
在信用强化方面, SPV自己也可以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进行信用加强.拥有直接追索权是SPV能够提供的最简单的信用增级方式。即当符合规定的条件时,SPV有权要求商业银行重新购回已出售的住房抵押贷款。
2.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化机构所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作出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是投资者衡量信用风险的重要依据,是防范与化解证券化风险的有效手段,又是健全与完善证券化机构的支持条件。信用评级不仅影响证券化发行的效果,而且影响证券化业务的稳定性与证券化业务的可持续性。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风险隔离,使证券主要依赖于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本身。所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等级主要取决于证券的结构,即证券现金流的分配规则.证券的结构设计到证券的内部信用强化。所以,有时信用评级机构需要共同参与设计证券的内部信用强化。我国已经有诚信证券评估机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等多家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考虑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复杂性,也可以由国外的信用评级机构单独或由其协助国内机构共同完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评级工作。


总共4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