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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古晶(20)
问题3:商业银行将贷款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是否变相构成对第三方的信贷行为,第三方是否通过这种转让行为间接从事只有商业银行才能从事的银行业务。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证券化是贷款的出售;这种贷款转让行为不能认定SPV从事银行金融行为。
问题4:银行的金融资产转让是否有限制(资产的种类、数额、方式以及对受让人的限制)。有限制,但可以由中央银行作出证券化的允许规定。
问题5:银行在转让资产时如何处理与银行的债权人(存款人和持有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券的投资人)的关系。在我国,银行信用由国家信用支持,这一问题可以忽略不计。
第二节 信用增级
信用增级又被称为信用加强。
信用加强的方式有:
1 外部担保:
(1) 第三人担保
问题1: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加强人(Credit Enhancer)是向SPV出具保证,还是向证券持有人(投资人)作出承诺;保证的范围是什么,保证的方式有多少种。这在实务中可以灵活变通,保证形式也完全可以多种。
问题2:信用加强人是否属于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监管对象。不属于,不是证券化的直接规范对象,但也有其他的信息披露义务。
(2)保险 ,在我国有必要由政府建立专门支持住房抵押贷款的保险机构。
(3)政府性机构对抵押贷款担保证券提供的外部信用强化
2 内部担保:
虽然借助外部担保能够使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得到强化,但是一旦借款人违约,金融机构真正向担保人追索欠款时往往存在很大困难,不是很经济的选择。此外,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尚不存在专门的政府性机构对抵押贷款证券提供外部信用强化。在这种条件下,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进行内部信用强化就在所必须了。内部信用强化机制主要有:
(1) 过度担保,指据以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的抵押贷款集合的总额超过证券的面额,超出部分所产生的现金流即对抵押贷款证券的支付构成一种有效的担保。具体过度担保的比例可以视贷款逾期率、违约率的历史数据而定。假设贷款违约率始终处于百分之二以下,那么用每1000万元总额的抵押贷款集合发行980万元面值的抵押贷款证券就能够起到足够的内部信用强化作用。不足之处在于限制了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规模。但过度担保在我国证券法体制下有一个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我国证券发行禁止证券的折价发行,所以过度担保似乎不可行。
(2) 支付等级划分,指对抵押贷款证券按获得本金与利息支付的优先次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与过度担保不同,支付等级划分的方式并不针对所有证券,而是在使一部分证券得到信用强化的同时将风险转移到了另一部分证券上。例如,规定95%的证券为优先级,其余5%的证券为次优级,前者在现金流总量因借款人违约而不足时拥有优先获得本金和利息的权利。次优级证券的息票率应当高于优先级证券。通过这种方式,就能够创造出具有不同投资特点的抵押贷款证券。优先级证券信用等级高,收益稳定,可吸引风险规避型的投资者,次优级证券风险较高,但是收益也相对于优先级证券高,较适合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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