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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古晶(22)
问题2:如何界定SPV的经营范围.。
SPV是一个不破产实体,(不是指法律上禁止其破产,而是指尽量避免其破产),这是处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特定意图来考虑的,这一意图是“在最大限度的保证投资这利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满足购房者的需求,最大限度的支持作为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住宅产业的发展”。而SPV要保证不破产的前提之一是必须避免关联交易,成为破产隔离实体;SPV的独立性是避免关联交易,保证发行公开、信用透明的一个重要条件。SPV的经营范围就仅仅限定在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相关的领域中。
SPV制定住房抵押贷款可以被证券化的标准,并与商业银行签订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合作协议,向商业银行购买或者互换符合证券化标准的住房抵押贷款,建立住房抵押贷款集合;对住房抵押贷款集合进行分类组合,形成用于支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贷款池;与保险公司协商抵押贷款池的保险;与承销商商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价格 ;接受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委托商业银行收取按月支付的抵押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转手支付给投资人和机构投资者;按事先规定好的标准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费用和佣金。
问题3:如何认定SPV所从事的行业特征。
SPV是特殊的非银行金融企业。SPV是金融企业,有别于可以作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方的制造企业、汽车公司、计算机公司或航空公司;它又是非银行金融企业,即有别于商业银行,也有别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储蓄机构和其他金融公司;SPV不是证券发起机构,也不是证券承销机构,而是证券发行机构。SPV不是证券评级机构,也不是证券信托机构,而是证券信用增级机构。但这并不意味这商业银行与 SPV是截然分开的,事实上,国外的商业银行对SPV是可以持股的,但是不能拥有控股权。
问题4:进入破产程序的创始人或者SPV的发起人对SPV的影响以及SPV本身的破产问题。是否需要在法律上赋予 SPV破产隔离实体的概念。
不需要,SPV经过风险隔离的操作,会远离破产。而且,由法律决定一个实体不予破产,也是不可想象的。
问题5:对SPV应当有哪些限制。
首先,SPV应当保持自身法律人格的独立性。SPV应当有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自己的名字从事业务活动,建立独立的会计帐簿和档案,开支仅用于维持其合法经营所必需的费用支出,在银行有独立的帐户,除交易合同规定,SPV不得开设其他任何银行帐户;资产不与任何机构的资产相混合,保持分立的财务报表。不与其他机构发生关联关系,不对其他任何机构提供担保或为其承担债务,不用自己的资产为其他机构提供债务保证和质押,除特定情况,SPV不得豁免或减轻任何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不发生重组或兼并;在事先未通知有关当事人的情况下,不得修改经营合同及其章程;绝对保持为一个独立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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