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古晶(27)
(1) 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
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是受托人办理特殊目的信托业务及发行优先级受益凭证的基本文件,是规范特殊目的信托的基本架构。一般记载以下事项:
1. 特殊目的信托契约之存续期间;
2. 信托财产之种类,数量,名称及价额;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方法及管理主体;
3. 与受益证券有关之下列事项:信托财产本金或其所生利益之分配方法;发行各种种类或期间之受益证券,其本金、收益分配、受偿顺位及期间等事项;
4. 信托财产管理处分之方法,与受委托管理及处分该财产之创始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或经主管机关认可之资产管理机构;
5. 受托机构及特殊目的信托监察人之职权及义务;
6. 为处理特殊目的信托事务所为借入款项及费用负担之相关事项;
7. 信托财产之评价方法,基本假设及专家意见;
8. 受托人的职权义务;
(2)特殊目的信托章程
特殊目的信托契约书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拟签订,应主要记载:
1. 信托目的;
2. 委托人的义务及应告知受托人的事项;
3. 受托人支出费用的偿还及损害赔偿事项;
4. 受托人的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时期及方法;
5. 信托财产的管理及处分方法;
6.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法;
7. 优先级受益凭证的发行方式及转让限制;
8. 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关于借入款项,费用负担及闲置资金的运用方法;
9. 受托人应召集受益人会议的事由;
(2) 信托财产的管理及处分方法说明书
1. 信托财产的管理及处分方案与受益人权益息息相关。受托人可以将信托财产的管理及处分委托创始机构代为处理,但应在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中明确载明;
2. 如果受托人委任创始机构及其他机构作为服务人,管理及处分信托财产,则一般应签订独立的文件;
(3) 投资说明书
投资人依据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发行优先级受益凭证。受托人向特定人发行优先级受益凭证而不公开招募时,受托人应向买受人或应募人提供证券发行说明书,详细说明特定人之范围,发行证券的性质、数量、面值、认购方式、回报率、回报方式、内在风险、市场交易,优先级受益凭证的转让限制等相关内容。
第五章 证券化前提下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分析及要求
第一节 标准资产证券化流程对法律的要求
一.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流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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