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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古晶(29)
5 对贷款组合到期日前取得的现金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于证券到期日向投资者支付本息。证券发行后,SPV将委托一定的机构(一般仍为商业银行)负责管理贷款组合预期收回的现金流,并负责进行证券登记和向投资者发放证券本金和利息.如果按照证券的设计,并非在贷款回收日支付证券本息的,将由受托人对收回的现金流资产进行再投资管理,再投资收益在SPV和受托人之间分配。
附图 :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主要参与者及基本运作过程图: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运行机制,使需要资金的发起银行事先获取资金,以对新项目进行投资或发放新的贷款。
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流程可见,证券化的过程涉及到民商法和经济法领域的相当多的部门:合同法、公司法和其他经济实体法、破产法、信托法、银行法、担保法、证券法、房地产法、会计法、税法等。可以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构成了一项法律系统工程,证券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要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行为标准,各个环节的有效性也要由相应的法律来保证。
第二节 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空白和法律障碍及相应对策
(1)法律空白:
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的严谨有效性需要由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而且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市场主体较多,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也需要以相应的法律为标准.因此,首先应构筑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框架。随着《证券法》的出台,目前有关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第一层次)基本完成,但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所需要的法律法规(第二层次)仍属空白。
另外,我国有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所涉及的贷款真实出售问题、评估机构的过错处理问题、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问题,以及相关的税收问题,目前均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2)法律障碍:
  1 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法律障碍
  新的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出,关键看需求,金融市场的需求主体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一类是机构投资者(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等)。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仅靠个人投资者是不足以支撑起规模巨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达不到规模经济的要求 (当然这并不是说不需要个人投资者的参与)。短期的证券适合流动性需求比较强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长期的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期限一般都相对较长)适合于规避再投资风险的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等,因此机构投资者应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体。但目前的法律严格限定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领域和参与程度都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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