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古晶(39)
丙 在采用担保融资的形式下,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由此,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采用担保融资方式让与资产可以做到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
(2) 与SPV的破产隔离
在我国现行破产法框架之下,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除了设置担保的财产,公司其余所有的财产均为破产财产,均要用来清偿公司所欠债务。据此SPV在进入破产程序后,SPV从发起人购得的证券化的资产也要列为破产财产,这就影响了证券的信用,在现行法律环境中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有:
甲 证券化的资产作为证券支付的担保及以证券化的资产为抵押或权利质押,来保证证券投资者即证券购买人的证券得以到期偿付。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大特殊性在于证券的还付来源于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故证券的信用来源于资产的信用。根据我国破产法,已经抵押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据此,如果将证券化的资产作为证券偿付的抵押物,将可以与SPV破产相隔离。
乙 限制SPV的经营范围。如果SPV的经营范围广泛,其他经营的失败会导致SPV破产,故严格限制SPV的经营范围,将其经营范围限定在资产证券化一项业务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保证资产支持证券成功的关键,也是各国实践中遵循的做法。有学者提出在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时可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SPV,但虽然其中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及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有资产证券化,但其他业务有多项,不符合证券化中介组织业务单一性的特征,很难保证证券化资产的安全。
(3) 与SPV母公司的破产隔离
证券化的资产不仅要与SPV的破产隔离,还要与SPV的母公司的破产相隔离,因为SPV母公司一旦破产,SPV作为其对外投资也将被列为破产财产而用来偿还母公司的债务,这是我国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律的规定,这就使证券化的资产无法与SPV母公司的破产相隔离,从而影响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偿付。但是,证券化的资产是作为证券支付的担保,则根据我国破产法和信托法的规定,证券化的资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从而也做到了与SPV母公司的破产隔离。
16 抵押物的处置上尚有待完善。
虽然理论上借款人违约,银行可以依法对抵押房产处置,但是实际上缺乏关于处置抵押物的法律程序规定以及如何安置居民的规定,造成难以处理抵押物的问题。为规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保护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投资人的利益,需要完善相关规定,制定?强制搬迁法?,同时为了保护社会弱者的利益,应当有安排简易住房居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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