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古晶(42)
2. SPV与证券商之间的代理法律关系(即SPV发行证券和证券商承销证券);
3. 公众投资者与SPV和证券商之间的证券法意义上的投资法律关系;
4. 担保机构与SPV、公众投资者之间就担保机构向投资者出具保证投资者能够依照约定取得证券收益所产生的担保法律关系;
通常有三种方法用于资产证券化:1。由授予人信托发行的票据,其资产包括将被证券化的资产;2。由特殊目的机构发行的由被证券化的资产所担保的债务证券,而该附属公司是由资产的发起人所设立;3。由一资产支撑证券公司发行的由将被证券化资产所担保的债务证券。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授予人信托是这样一种信托,其中受益者被认为是在支撑证书的信托资产中拥有不可分割的受益利益的持有人。该信托是由资产的所有者(卖者)设立的,同时与一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受托人)达成一个组合和服务协议。按该组合和服务协议,卖者将需要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给受托人从而获得证书,而该卖者直接地或者是通过承销(公募或私募)将所有证书提供或出售给投资者,证书赋予其持有者按规定的利率(转手利率)在未清偿本金额的基础上等比例的享有本金和利息偿付的权利。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系统性、复杂性、综合性的特点,其中涉及经济的多个领域,需要一套完整和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它的运作。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主要包括项目资产融资的发起、特殊目标公司即SPV的设立、融资结构的确立、信用评级机构的运作和责任承担、贷款抵押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征收等几个过程的法律问题。在每一过程中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予以保证,其所涉及的所有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之间关系的确定,也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
结语:建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 证券化的立法建议:
参照各国立法,我国宜先由国务院制定一部证券化的立法条例,到实践和学理进一步成熟时,再上升为人大立法。
这部新法规大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证券化的目的,指导原则,调整对象;
(2) 可证券化的资产范围,应有照顾长远的必要弹性;
(3) 确定证券化项目的审批机构和证券化市场的监管机构;
(4) SPV的设立主体,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业务范围,经营内容;
(5) 一级市场的住房贷款合同的标准化要求以及二级市场的抵押贷款转让合同的标准化要求;抵押贷款包装的指导性要求(如贷款总额、范围、期限长度、贷款方式、贷款利率、担保于保险情况、首付款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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